•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任何能见度行动规则•瞭望(第五条)•安全航速(第六条)•碰撞危险(第七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八条)•狭水道(第九条)•分道通航制(第十条)狭水道(第九条)•Rule9NarrowChannels(a)Avesselproceedingalongthecourseofanarrowchannelorfairwayshallkeepasneartotheouterlimitofthechannelorfairwaywhichliesonherstarboardsideasissafeandpracticable.(b)Avesseloflessthan20metresinlengthorasailingvesselshallnotimpedethepassageofavesselwhichcansafelynavigateonlywithinanarrowchannelorfairway.狭水道(第九条)(c)Avesselengagedinfishingshallnotimpedethepassageofanyothervesselnavigatingwithinanarrowchannelorfairway.(d)Avesselshallnotcrossanarrowchannelorfairwayifsuchcrossingimpedesthepassageofavesselwhichcansafelynavigateonlywithinsuchchannelorfairway.ThelattervesselmayusethesoundsignalprescribedinRule34(d)ifindoubtastotheintentionofthecrossingvessel.狭水道(第九条)(e)(i)Inanarrowchannelorfairwaywhenovertakingcantakeplaceonlyifthevesseltobeovertakenhastotakeactiontopermitsafepassing,thevesselintendingtoovertakeshallindicateherintentionbysoundingtheappropriatesignalprescribedinRule34(c)(i).Thevesseltobeovertakenshall,ifinagreement,soundtheappropriatesignalprescribedinRule34(c)(ii)andtakestepstopermitsafepassing.IfindoubtshemaysoundthesignalsprescribedinRule34(d).(ii)ThisRuledoesnotrelievetheovertakingvesselofherobligationunderRule13.狭水道(第九条)(f)AvesselnearingabendoranareaofanarrowchannelorfairwaywhereothervesselsmaybeobscuredbyaninterveningobstructionshallnavigatewithparticularalertnessandcautionandshallsoundtheappropriatesignalprescribedinRule34(e).(g)Anyvesselshall,ifthecircumstancesofthecaseadmit,avoidanchoringinanarrowchannel.狭水道(第九条)1.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狭水道(第九条)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狭水道(第九条)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狭水道(第九条)6.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狭水道与航道•狭水道–狭水道指航行水域有限,致使船舶不能自由操纵的天然水道.–一般认为宽度为2海里左右的水道为狭水道,但实际上,冰区,水雷区,岛礁区航道以及江河,港口进出口的一部分也被认为是“狭水道”.•航道–航道指开敞性可航水道或由港口当局加以疏浚维持一定水深的可航水道.–一般有航道浮标或中央标.狭水道与航道•特点–航道宽度受限制;–水深及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船舶一般都是在很近的距离内相互驶过;–多数制定有地方性规则。–若地方《规则》与国际《规则》有矛盾时,按地方规则执行。狭水道•适用范围–狭水道条款位于第2章第2节;–适用范围为任何能见度情况的一切船舶;–但涉及具体的条款适用的船舶或情况时,适用范围却并不相同“右行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从他船的左舷追越被认为是“良好的船艺”;•航法–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的外缘行驶;–船舶应根据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来决定本船的行驶区域;–浅吃水船舶应比深吃水船舶更靠近水道的右侧外缘行驶.“右行规则”•目的:–保持航向相反两船舶之间有一定的横距,避免或减少船间效应.–如果占了来船的航道,就会给来船造成困难,不利于避碰。•前提–只要安全可行;–应考虑搁浅,触岸或碰撞码头及岸壁效应等航行危险。“右行规则”•狭水道中发生的碰撞事故案例,许多是违反了“右行规则”的规定,而与来船发生碰撞。不应妨碍•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长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后者•通常指“由于可航水域的宽度太窄,致使其偏离所行驶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自然条件决定的----与船舶的吃水无任何关系;•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决定的.•包括限于吃水的船舶•不属于“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从良好的船艺的角度出发,也应避免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的安全通行。不应妨碍•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的船舶。–包括:•帆船和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穿越狭水道或航道的船舶;•“只能在狭水道以内航行的船舶”不应妨碍•穿越狭水道或航道的船舶–如果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不应穿越;–如果穿越,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狭水道或航道中追越•追越声号–适用范围•在狭水道或航道中;•任何种类船舶之间;•互见中(无论能见度如何);•只有在前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时。狭水道或航道中追越–声号•后船:–企图从右舷追越:两长一短–企图从左舷追越:两长两短•前船:–同意追越: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存在怀疑或不同意追越时:(可以鸣放)五短声。–不强制鸣放“警告”声号。–如果追越已经开始,被追越船如果存在“怀疑”,则应鸣放警告声号。狭水道或航道中追越–措施•前船同意追越–鸣放同意声号–让出航道,保证有足够的水域,供后船通过;–降低船速,缩短并航时间(应保持舵效)。•追越船–无论其他条款作何规定,也不论规则对被追越船有何要求,追越船始终有让清被追越船的责任与义务,直到最后让清止。狭水道或航道中追越–应注意的问题•如通航密度大、航道弯段、禁止追越的区域在能见度不良时以及不易追越的情况下,不得追越;•通常应在前船的左舷追越;•保持平行追越,消除航向交角;•注意船舶吸现象;•追越过程中始终履行让路船的责任与义务,注意被追越的动态,并保持高度的戒备等。弯头地段•特别机警和谨慎驾驶•右侧通行;•通常应避免在弯道处会遇;•声号的规定•一声长–表示本船的存在;–警告来船(如有)。•适用范围–适用能见度良好,但不在互见中;–适用于所有船舶。避免锚泊•通常不应在狭水道或航道内锚泊•条件:–当时的环境许可–紧急情况下,危及船舶安全时,应选择在远离主航道或不妨碍他船的水域锚泊,或在指定的锚地锚泊。•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船舶;–适用于任何能见度情况。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是一条或数条航路的任何制度或定线措施,旨在减少海难事故的危险,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及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海上的指定航线,于十八世纪未在London与纽约的航线上开始采用。当时一些轮船公司自行协商规定了在不同季节里船舶所采用的往返航线,称为“北大西洋协定航线”。•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公认为对航行安全有利,1948年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列为正式文件。船舶定线制•1961年英、法、德三国航海学会联合正式实施分道通航的方案。•1971年10月“海协”(IMCO)将“指定航路”列入1960年《规则》,作出了要求各国政府颁布法令并约束所属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航行方向的决议。•至2003年1月,世界各地建立的船舶定线制已达208个。船舶定线制•作用或目的。(1)分隔相反的交通流,以减少对遇局面的发生;(2)减少穿越船与航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内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危险;(3)简化船舶汇聚区域内交通流的形式;(4)在沿海开发或勘探集中的区域内组织安全的交通流;船舶定线制(5)在对所有船舶或对某些等级的船舶航行有危险或不理想的水域中或其周围织安全的交通流;(6)在华环境敏感区域内或周围活距该区域一定安全距离的水域组织安全的交通流;(7)在水深不明或水深接近吃水的区域对船舶提供特殊指导,以减少搁浅的危险;(8)指导船舶避开渔场或组织船舶通过渔场。船舶定线制•最主要目的是:减少船舶的会遇并减少形成碰撞危险的局面;•强制定线制–1995年IMO大会第A.827(19)号决议附则3通过的对《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的修正案引进了“强制定线制”的概念,是指IMO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8条的要求通过,强制要求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的船舶使用的定线制。船舶定线制•定线制构成:分隔线或分隔带;通航分道;交通流方向或推荐的交通流方向。–分隔带或分隔线(SeparationZoneorLine):分隔交通流方向相反或接近相反的通航分道、通航分道与邻近的海区、特殊级别船舶指定的通航分道的带或线。–应注意,分隔线不同于航道边界线,应具有一定的宽度,只不过相对分隔带的宽度较小。船舶定线制–通航分道(TrafficLane):在规定界限内建立单向通航的一种区域,该区域即是船舶通航的航路,其边界可以由分隔带或自然碍航物构成。–交通流方向(EstablishedDirectionofTrafficFlow):指示分道通航制内规定的交通运行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图式,一般用实线空心箭头表示。–推荐的交通流方向(RecommendedDirectionofTrafficFlow):在规定交通流方向不可行或不必要的地方,指示推荐交通运行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图式,一般用虚线空心箭头表示。定线制种类•分道通航制–是指通过适当方法和建立通航分道,分隔相反的交通流的一种定线措施。–对接近会聚点的相邻分道通航制可采用扇形分隔,汇聚点或航路的连接处或交叉路口可采用环形道、航路连接或警戒区。分道通航制分道通航制定线制种类•环形道(Roundabout):–由一个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和一个规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