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船欺诈案例 上海海事大学海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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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鬼船欺诈的案例:2003年7月3日,印度尼西亚萨蒂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萨蒂亚公司)与韩国大恒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恒公司)签订出口5000吨尿素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USD140perMetrictonCIFInchon(仁川港),不得分批装运。总价款70万美元,保险险别为ICC(B),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装运时间为2003年9月10日之前。当年8月20日,萨蒂亚公司努力将货物备妥,适逢海外运输旺季,运费上涨,租船困难,卖方急于寻找一条运费合理的船来运货。8月29日,通过经纪人,卖方找到一条运费相对低廉的货船,承运船名为“彩虹”轮,属巴拿马德兴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德兴公司)所有。9月4日“彩虹”轮装船完毕驶出印度尼西亚KualaTanjiang港,萨蒂亚公司遂电告大恒公司货已发出,并制单结汇。按约定的目的港,该轮应驶往韩国的仁川港,而按正常的航行时间,从KualaTanjiang港到韩国的仁川港最多只需1个月的时间,但直到10月15日大恒公司仍未收到货物,并与船方失去联系。大恒公司遂电告萨蒂亚公司请求协助联系船方。双方几经努力未果,“彩虹”轮连同船上的16名船员已经一起“消失”。同时,德兴公司也人去楼空,不知去向。由于是CIF条款,大恒公司承担风险,但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风险不在赔付之列。由于所涉货物款额巨大,大恒公司没有放弃,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查寻,并向国际海事局求助。2003年11月28日,国际海事局向全球各大港口及相关部门发出2003-037号特别通告,悬赏10万美元寻找“彩虹”轮及所载货物、船员的下落,并指出该轮有可能更改了船名、船舶概况、颜色等。事隔19天后,一艘装载5000吨尿素,配备16名印尼船员,悬挂洪都拉斯国旗名为“珊瑚岛国”的货轮停靠在我国连云港,该轮属洪都拉斯迦亚航运公司。连云港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监督员在对“珊瑚岛国”轮例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不少可疑之处:船呼号为“3ETD7”,而编号为“3EA-3FF”的呼号为巴拿马籍船舶所有,洪都拉斯籍的船舶呼号是以“H”字母开头的;该轮除了一份由洪都拉斯船检局签发的临时船舶证书外,其它各种船舶原始资料均不在船上;船上的法定文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都是新换的,而且是从2003年9月才开始记载,此前的文书都不在船上;该轮的船首、船尾、救生艇、救生衣等必须标明船名及船籍港的地方均被新刷油漆覆盖并重新涂上船名、船籍港;该船的安全配员证由洪都拉斯在马来西亚的验船师签发,IMO编号为“981114”,仅为6位码,与国际上使用的7位码不统一。连云港口岸部门获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协调港监、边防、商检、卫检等各大涉外管理部门,组成了专案组,对该船的真实身份做进一步的调查。同时将该情况报告到中国海事局,并与国际海事局取得联系,很快证实了“珊瑚岛国”轮就是已消失的“彩虹”轮,于是,立即查扣了“珊瑚岛国”轮,并冻结船上所有货物,从而使大恒公司幸运地追回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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