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航灯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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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机场灯光系统及其使用方法•机场灯光系统•机场灯光的使用方法机场灯光系统简介机场灯光与机场地面标志一样,同属机场的目视助航设备,其目的是更好地引导飞机安全进场着陆,尤其在夜间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机场灯光系统更是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机场管制员,必须熟悉本机场的目视助航设备,并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准确地引导飞机进场着陆并且在地面安全、有序地运行。一、进近灯光1、进近灯光的组成A、进近中线灯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一行固定的可变白光灯,延伸至距跑道入口不小于900米,灯距为30米。如右图所示。B、进近旁线灯从跑道入口延伸至距跑道入口270米处的红光灯(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安装此灯),灯距为30米。如右图所示。C、进近横排灯在距跑道入口300米处设置进近横排灯(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在距跑道入口150米和300米处各设置一排)。进近横排灯被跑道中心线延长线垂直平分,每边内侧灯距跑道中心线延长线4.5米,各向外再设七个灯,灯间距为1.5米,灯的颜色为可变白光。D、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及该灯光系统由多组成对的灯组组成,其中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灯光对称地排列在跑道两侧,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排列在跑道左侧。二者都用于引导飞机在进近过程中保持正常的下滑航迹。其具体的指示情况为:a)当航空器高于标称下滑航径时,航空器驾驶员看到所有灯光都是白色b)当航空器正在标称下滑航径上时,看到下风灯是白光而上风灯是红光c)当其低于标称下滑航径时,看到所有灯光都是红光图1和图2所示的是目视进行坡度指示系统及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的指示情况。2、进近灯光的类别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具体可分为简易进近灯光系统、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及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分别如图1、2及3所示。二、跑道灯光1在跑道末端或靠近末端以外不大于3米处设置,并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一条直线上,从进近主向看,灯光颜色为绿色2从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纵向按间距30米对称地设置在跑道中心线两侧至距跑道入口900米处,灯光颜色为单向白光。如图所示。3设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均匀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上,灯具数至少为6个,从起飞方向看,灯光颜色为红色(跑道末端灯通常与跑道入口灯共用一组半红半绿的灯具)。如图所示。4沿跑道全长设在跑道中心线上,灯距为30米;从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30米范围内全部为白光灯,从距跑道末端900米处起至距跑道末端300米处范围内红光灯与白光灯相间设置;其余均为红光灯。如图所示。5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侧不大于3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灯的灯距应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两端600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发光的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6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的延长线上,灯距为40米至60米,灯光颜色为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端设置三个灯,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停止道端线不大于3米。三、滑行道灯光1、滑行道中心线灯沿滑行道的中心线均匀设置,灯距在直线段至少应为30米;灯光颜色为绿色。如图所示。2、滑行道边线灯沿滑行道边线均匀设置,灯距不超过60米,灯光颜色为蓝色。如图所示。3、停止横排灯在精密进近Ⅲ类跑道运行时使用,横跨滑行道或滑行等待位置,灯光颜色为红色。该灯光的开、关取决于机场管制员的指令,飞行员操纵航空器在地面活动时,见此灯时必须停止滑行以等待机场管制员的下一个指令。其设置如图所示。4、许可横排灯此横排灯设置在距滑行道交叉口30米至60米范围之内并横贯滑行道,灯具至少应为三个,灯光颜色为固定单向黄色灯光。如图所示。机场灯光的使用机场灯光系统是机场目视助航设备的一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夜间飞行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时,机场灯光更是航空器驾驶员建立目视地面参考所必需的目机场灯光的使用目前世界上很多机场都将机场灯光的使用交由机场管制塔台管理,塔台上一般都配备有机场灯光的控制和调节面板,以便于塔台管制员根据飞行环境的变化和航空器驾驶员的请求,开放、关闭或调节有关机场灯光。这也是我国空中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做为一名机场管制员,掌握机场灯光的使用,对提供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证飞行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1(1)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A、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B、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C、昼间且机场的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2)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B、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C、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D、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E、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3)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4)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应当符合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的规定。(5)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下列规定:A、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障碍物标志灯,保证正常开放。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施;B、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重要障碍物的灯标可指定专人监视;C、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当发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复;D、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灯管理单位及机场灯光管理单位。(6)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A、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B、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C、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D、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2、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1)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机场进近灯及接地带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光度级别能见度昼间夜间516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41600米以上,500米以下800米以下3仅有此要求时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2仅有此要求时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1仅有此要求时5000米以上(2)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进近坡度指示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进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光度级别5昼间(自日出至日没之间)4夜间晨昏蒙影间3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3)跑道灯、跑道端灯或停止排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跑道灯光度置定表光度级别能见度昼间夜间高光度516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4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1600米以下3有要求时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2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1有要求时有要求时中光度45000米以下仅有此要求时3有要求时1600米以下2有要求时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1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4)跑道中心线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光度级别能见度昼间夜间51600米以下仅有次要求时4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800米以下3有要求时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2有要求时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1有要求时5000米以上注:1、昼间云高300米以下,要置定于最高级光度。2、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30分钟的时间)期间,除上表的规定外,可以置定于昼夜的、夜间的或者两者之间的认为适当的光度。二、ICAO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1(1)A、除非今后另有规定或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另有要求外,在天黑时间或太阳球面中心已降至地平线以下6度时,应该连续开放;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选择灯光使用时间较长B、在任何其他时间内,根据天气情况,为(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预计到达前的一小时可以重新开放,除此后另有规定外,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定的强度调置表,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气象条件,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进行调置。2(1)除通则1-(1)中所述的情况外,在下列AB(2)白昼或黑夜,不论能见度情况如何,当使用有关跑道时,必须打开该跑道着陆端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3(1)如跑道不供起、降或滑行之用时,不(2)如跑道灯不是连续开放,在航空器起飞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跑道灯光:A、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且灯光是集中控制的机场,只要认为航空器起飞后可能在起飞过程或起飞后立即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返B、如果机场未设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灯光不是集中控制,由于离场航空器起飞后可能返航紧急着陆,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条跑道的灯光必须在航空器起飞后不少于15分钟内保持开放。4每当有关跑道的跑道灯光开放时,必5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或其部分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6停止横排灯在表示所有交通必须停止时必须开放;在表示所有交通可以通行7(1)如果与某一条跑道或航空器进近、起飞通道有关的障碍灯不突出于有关规定(参见ICAO附件14第六章)的内水平面之上,则可与该条跑道的跑道灯或通道灯同时开关,且在航空器不再使用之前不(2)当机场开放时,不能使用的灯不能按上述1-(2)的规定关闭。8(1)当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机场管制员须利用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否按照所选用的要(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如无此类替代设备,机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塔台上目视观察灯光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目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了解目视(3)在收到表明灯火失效的情报后,机场管制员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以保证受其影响的航空器或车辆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失效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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