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8船舶轮机管理中的国际公约RelativeConventioninEngineeringManagement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afetyofLifeatSeaSOLAS公约确保船舶海上交通安全是海上运输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远洋船队总吨位迅速扩大,现已跻身于世界航运大国。船舶安全管理是使我国成为航运强国的基础保障,它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利益、船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同时,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不受重大损害的重要一环。SOLAS公约公约第Ⅰ章是总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有关各种类型船舶应进行检验和发证以证明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第Ⅱ章主要是关于分舱和稳性第Ⅲ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第Ⅳ章的主题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第Ⅴ章关于航行安全第Ⅵ章是关于谷物运输第Ⅶ章是关于危险品运输SOLAS公约第Ⅷ章关于核动力船舶第Ⅸ章关于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关于高速船安全措施-高速船规则第XI章关于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油船、散货船的加强检验程序ESP;港口国监督;船舶识别号)第XII章关于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orkingforSeafarersSTCW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orkingforSeafarers1978,简称1978年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于1978年7月7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该公约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制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故和海洋环境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STCW公约第I章:总则,共15条,对附则中的有关定义、证书与签证、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和监督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共4条,对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2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船舶航行的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2OO总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及在港内载运危险品船舶上值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等作出了规定。STCW公约第Ⅲ章:轮机部,共4条,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3000kw之间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要求,对传统有人看守机舱的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Ⅳ章:无线电,共2条,分别对无线电报务员的发证和培训作出了规定。STCW公约第Ⅴ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共2条,分别规定了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及滚装客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Ⅵ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共4条,规定了关于颁发海员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高级消防、急救和医护培训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Ⅶ章:可供选择的发证,共3条,对海员的发证、可供选择的证书的签发及其原则作出了规定。第Ⅷ章:值班,共2条,对适于值班、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STCW公约《STCW78公约》新增加的主要内容1993年IMO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6月26日至7月7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STCW公约的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的1995年缔约国大会最终文件。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STCW78公约》新增加的主要内容1993年IMO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6月26日至7月7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的STCW公约的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995年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的1995年缔约国大会最终文件。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与原STCW公约相比,除了结构方面的变化,1995年STCW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规则Ⅰ/7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规则Ⅰ/4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管理,规则Ⅰ/10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STCW公约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STCW公约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修正后的公约确立了职能发证与传统发证两种不同的发证形式。它们都是在保证船舶正常运行及保护海洋不受污染的条件下,要求船员对其职责做到适任。所谓“职能”系指由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公约将船舶的操作划分为以下7种职能和3种责任级别:STCW公约1.职能航行;货物装卸和积载;无线电通信。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船舶轮机;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STCW公约2.责任级别(1)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①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的服务;②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STCW公约(2)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①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的服务;②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STCW公约(3)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与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RelativeRulesof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有关公约相关条款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几十年来,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中国政府参加14个劳工公约,包括数个海员公约。1997年4月1日实施巴黎备忘录(ParisMOU)新的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ILO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可以滞留不符合最低标准规定的船舶。下面将简单介绍ILO的一些主要公约的内容。(ILO)有关公约相关条款一、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ILOConventionNo.8)二、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ConventionNo.22)三、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ILOConventionNo.55)四、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ConventionNo.134)五、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ILOConventionNo.146)六、1976年航运(最低标准)公约(ILOConventionNo.147)七、海员遣返公约(ILOConventionNo.166)船舶轮机部人员管理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二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相关条款第四节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第五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安全检查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LoadLinesa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onnageMeasurementofShips国际载重线公约多年来在国际海洋运输和造船生产实践中,人们意识到对船舶应有一个统一的载重限额规定,以确保在海上运输时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为此,IMO于1930年第一次制定了《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通过了新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LoadLines,1966;L.L.66)。《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同时《1930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被废止。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有保留地接受该公约,该公约于1974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国际载重线公约IMO于1988年11月11日制定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同时推出了《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但尚未生效)。本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构成。正文主要有定义、适用范围、检验、证书和监督等。附则Ⅰ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载重线的技术规范,并针对船体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附则Ⅱ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Ⅲ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标准格式。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船舶吨位是表示船舶内部容积大小的量度。总吨位(总吨,GT)表示船舶总容积,净吨位(净吨,NT)表示船舶有效容积。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在于核定总吨位和净吨位。为了统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原则和规定,IMO于1969年6月23日在伦敦通过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onnageMeasurementofShips,1969;ITC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12月3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用总吨位反映船舶营运舱容的原则,明确了船舶容积的丈量范围,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公式,并对“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签发、失效及格式也作了详细规定。与以前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规范”或“规则”相比,该公约更加科学地规定了确定船舶“吨位”的方法。公约规定船舶总吨位计算公式为:式中:V为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3)V)VLog..(GT1002020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于依据本公约核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签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公约中还指出: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授权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但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其签发和授权签发的证书负全部责任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