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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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航空器适航管理1.国际民航组织(ICAO)5.飞机年检制度1.国际民航组织的历史2.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结构3.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4.国际民航公约及18个附件国际民航组织(ICAO)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成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管理空中航线的公约”,即《巴黎公约》,是第一步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这个公约第一次系统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际民航的一些基本原则。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它是协调世界各国政府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经济和法律事务、制定航空技术国际标准的重要组织。1919巴黎公约1944.12.7芝加哥公约1947.4.4ICAO大会秘书处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联合支持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协作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理事会-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秩序的发展ICAO的职责-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由公约加附件组成,是ICAO的基本法,其附件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具体内容。附件与公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共18个附件,除附件9由运输委员会负责,其它附件均由空中航行委员会负责制定。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航空运输委员会)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附件9为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索与救援》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航空器适航管理1.国际民航组织(ICAO)5.飞机年检制度1978年-1987年1987年-2002年2002年——第一阶段•1949年11月2日,民用航空局成立•实行以军队领导为主、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民航脱离军队建制•中国民航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开始政企分开改革•1993年4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再次进行重组•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隶属交通运输部1.历史沿革1949年--1978年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厅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中南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西北地区管理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华东地区管理局人事科教司西南地区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东北地区管理局运输司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空中交通管理局机场司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公安局2.组织机构2.组织机构3.民航局对行业维修系统的主要管理手段立法、定标颁发证件监督检查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航空器适航管理1.国际民航组织(ICAO)5.飞机年检制度法律的理解-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广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法律的理解-2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狭义)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际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总称。法律(狭义):由全国人大(基本法)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民航法行政法规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CCAR-21、CCAR-39、CCAR-45等AP、AC、MD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现行《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江泽民签署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生效。•《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民用航空法》从内容来看分为三个方面:即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行政法规名称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条例•规定•办法行政法规发布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国务院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适航管理条例》共29条,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关行政法规介绍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定义: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适航规章(23)适航审定(16)适航管理(6)CCAR-21、39、45、53、55、183适航标准(8)CCAR-23、25(26)、27、29、31、33、35、37适航环保(2)CCAR-34、36维修(4)CCAR-43、66、145、147运行(3)CCAR-91、121、13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06年1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159号公布,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a)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b)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c)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1991年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编号CCAR-65;1995年第一次修订,编号为CCAR-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2001年第二次修订,确定名为CCAR-66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1月1日施行;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用于管理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年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4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令第152号。􀂄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CCAR-147《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1996年7月6日民航总局发布,编号CCAR-147SE;2004年6月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令第154号。􀂄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运行规章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自2004年1月14日发布,2007年1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D章维修要求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运行规章CCAR-135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J章航空器维修。运行规则运行种类和适用的民用航空器审定标准CCAR-91所有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运行CCAR-23/25/27/29/31初级类航空器和飞艇适航标准(AC-21-05/06/07/09)CCAR-135(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A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B单发飞机/C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A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B单发飞机/C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A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B单发飞机/C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4)使用(1)和(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同上CCAR-121(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3(通勤类)、CCAR-25;(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5;(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5;规范性文件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相关文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2007年2.《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程序》--AP-12-AA-2010-01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有一定的管理效力和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Aviation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而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例:AP-21-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他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管理程序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Advisory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而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解释。•例: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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