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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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读后感读《木腿正义》一书首先是因为老师的推荐,其次是被这个书名所吸引,它不像其他法律著作的书名那样刻板严肃。书名是取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乐悉尔著),“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则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这本书是以案例概括为名,实际内容是关于法律与文学,分上下两编,上编16篇研究法律,下编15篇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书中从法与文化谈到神与文学,简约但不简单,既透露着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又保持了法律理性的审慎。作者冯象先生早年为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后获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转而研习法律,获耶鲁法律博士。也许正是因为他丰富的学术背景和贯于中西的知识储备,才使得其能游仞于法律、文学、宗教之间,在学科的互见中取其优势。文中触及到很多有关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律文化,以比照中国内地的法律,从而引发读者对内地法制化进程的诸多思考。以其中的两篇文章为例,在《木腿正义》这篇文章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其实法律有时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的“跛足”现象时常发生。本文主要是通过讲述一个16世纪的冒名顶替案来探讨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其中提及“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法律的职责是保证正义的实现。因为将一条木腿作为假腿的真马丹终于揭穿了假马丹,但是这木腿的正义来的太偶然,太不可预料,太慢,如果没有它的到来,那么假马丹仍旧能够继续欺骗下去,公正的审判不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在程序审判中,一方面我们希求程序能够带来真善的正义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程序审判过程中,某些必要的证据,譬如说跛足的正义---不充足的人证,物证,不能够满足追求正义的结果,那么我们就需要理智来控制---比如,法官的能力。简而言之,司法正义的实现单纯依靠程序或者没有程序都是不可行的,要在尊重程序的同时由理智把舵,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在我国现实情形下,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的文明》一文源于张艺谋拍摄的《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当时拍摄这部电影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宣传陕北的风土人情,二是为了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借这部片子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故事很简单: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的话,因为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了几十里山路把秋菊抬到了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激不尽,等着村长来吃儿子的满月酒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男人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部警车把村长带走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惩罚。害得秋菊好不难堪:她讨的是“说法”,政府却把人给抓了。文章提到苏力的一个观点:“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也就是说中国法律过度强调与西方接轨,而没有重视中国国内的传统规范,人情事理,导致了秋菊的困惑---自己与村长已经事实上和解了,公安又为维法把村长抓走了,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同时作者引述学者苏力的话提问: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问题提得尖锐,仅依靠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这样空泛的口号不免显得杯水车薪。法治的理想,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普适的公民权利,为的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的法律面前,非但有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面对这个问题,我考虑了许久,中国需要怎样的一个法治环境呢?很显然,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那是根本行不通的,那么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根据具体国情进行改变,以适应我国情况。然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的成文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法治却久久未能前进,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对“普适主义”的盲目认同与追求。何谓“普适主义”,就是说西方法治所宣扬的法律理念是对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是普遍适用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理念,这是正确的吗?我想秋菊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案,在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中,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适用,正如秋菊一样,她竭尽全力去讨说法,换来的却是包括他丈夫在内的全村人的冷眼相对,而最终的结果也并不是秋菊所想要的。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在农村社会,绝大多数人还没有法律的观念,缺乏法治的基础,还在依靠传统的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以及习惯法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推行法治进步的今天,我们绝对不能盲目的大踏步前行而是要努力做到使现实中的法律成为我们需要的法律,与传统价值、风俗习惯相协调,并且要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使法律能够更灵活、更实际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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