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2.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3.CCAR-91FS-II《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CCAR-94FS-III《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7月送审。——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附载一:咨询通告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年3月9日发布。AC-121-1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发布。AC-121-2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年10月20日发布。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年1月10日发布。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发布。AC-FS-2000-3《CCAR-121FS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发布。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年10月30日发布。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年12月24日发布。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年12月24日发布。AC-121FS-007《航空人员维修差错管理》——2002年5月1日发布;拟修改,更名为AC-121-61《维修差错管理》。AC-121FS-008《关于飞机上飞行机组睡眠区的要求》——2002年6月18日发布。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路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2002年8月6日发布。AC-121FS-010《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2002年12月23日发布。AC-121FS-011《航空承运人合并运行过渡期任务清单》——2003年1月9日发布。AC-121FS-012《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2003年12月31日发布。AC-121FS-13《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标准》——2004年1月5日发布。AC-121AA-14《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的预防与控制》——2003年1月20日发布.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4《可靠性方案》——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DER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2003年9月18日发布。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8《合格的航材》——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拟发布。AC-121-62《航空器租赁》——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21-65《使用飞机平视引导系统实施II类或低于I类的特殊批准程序》——拟发布。附载二:文件民航飞发[1999]158号《关于对运输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27日印发。民航飞发[2000]229号《关于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12月12日印发。民航飞发[2002]28号《关于贯彻CCAR121.97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1日印发。民航飞发[2002]191号《关于认真落实规章,提高安全运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3日印发。总局飞发[2003]5号《关于对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的方法的通知》——2003年3月5日印发。总局飞发[2003]17号《关于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中心陆空双向通信情报的通报》——2003年7月28日印发。总局飞发[2003]18号《关于转发FAA监察员建议的通知》——2003年8月15日印发。总局飞发[2003]25号《关于解决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印发。总局飞发[2004]7号《2004年度安全运行监察大纲》——2004年4月印发。7.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7月通过审定。——用于实施对持有外国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我国境内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运行管理。附载:文件民航总局文件飞发[2004]104号《关于对独联体包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若干问题通知》民航飞发[2004]126号《关于加强外国航空公司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印发。8.CCAR-135《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6月送审。——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9.CCAR-145FS-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年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4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3年1月1日施行;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7月送审。——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附载:咨询通告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年2月10日发布。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003年2月10日发布。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2005年3月15日发布。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2003年2月9日发布。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2003年5月22日发布。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2003年2月9日发布。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2003年2月9日发布。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2003年2月9日发布。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2003年7月2日发布。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2003年2月9日发布。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2004年5月17日发布。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2003年7月2日发布。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2004年3月11日发布。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拟发布。10.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5月24日民航总局令第121号发布,生效时间待定。——用于管理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运输(除外民航总局批准的农业、园林业和污染控制等作业)。附载:文件民航飞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8日印发。《危险品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04年7月印发。1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行业标准——1996年6月28日发布(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编号MH3145-1996,1996年8月1日实施;2001年4月2日发布(第4单元)劳动安全卫生,编号MH3145-20012001年9月1日实施;2001年7月11日修订(第1单元),并发布(第2单元)地面安全、(第3单元)地面维修设施,2001年12月1日实施。2005年拟修订。——用于航空器维修的管理。12.《运行规范》中英文版本13.《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一、二、三卷——用于指导飞行运行监察员实施运输航空运行管理工作。14.《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二卷(2004年5月第一版)。——用于指导飞行运行监察员实施通用航空运行管理工作。15.《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CASMR1)——2004年9月15日颁布。——用于指导适航维修监察员实施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二、执照和培训管理1.CCAR-60《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2004年7月送审。——用于管理使用或提供使用飞行模拟设备从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机组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和获取飞行近期经历的训练。2.CCAR-61R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51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15号第一次修订,2003年6月1日施行。2004年第二次修订,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增加了申办程序,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部分,7月送审。——用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执照的颁发与管理。附载一:咨询通告AC-61-001(AC-51LFS-1号)《关于对民用航空器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颁发程序的修改》——1999年11月25日发布。AC-61-002《关于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入民航后的补充训练和执照管理问题》——2002年8月2日发布。AC-61-003《关于飞行人员执照办理有关问题的说明》——2002年8月29日发布。AC-61-004《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2003年4月10日发布。AC-61-005《关于驾驶员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执照签注和飞行机组使用英语无线电通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