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运行维护工作,加强安全通信管理,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预防、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海洋渔业船舶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是指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14座海洋渔业短波岸台所构成的全国海洋渔业短波安全通信骨干网,承担全国海洋渔业船舶的短波安全通信任务。岸台名称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岸台(以下简称岸台),如: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黄渤海区短波岸台,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辽宁省短波岸台。第三条全国14座海洋渔业短波岸台的主管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维护本辖区内网络的正常运行,协调本海区的安全通信。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的岸台的运行管理,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的指挥、协调工作。第五条岸台设备的配备、技术要求和安装应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规划、设计的要求,并取得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第六条岸台值班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资格证件的人员。岸台还应配有机务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安全通信,是指海洋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救援;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时发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安全通信,包括遇险通信,紧急通信,海洋气象预报和搜救协调等安全信息通告等。第八条岸台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承担覆盖范围内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第九条海洋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一)单边带无线电话。海洋渔业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海洋渔业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任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二)使用频率。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海洋渔业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名录(含台名、频率及联系电话等)。第十条岸台在收到海洋渔业船舶遇险信号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各岸台应建立电台日志档案,详细记录通信内容,每年12月15日前将安全通信情况汇总报告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应加强短波网建设,定期组织岸台值班人员培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水平。第十三条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落实岸台日常运行和维护经费,确保短波网络正常运转。第十四条岸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值守职责的,由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条对在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网的管理、通信保障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