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全面代表公司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决议,科学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三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第五条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第七条公司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公司联系工作满三年;(二)能遵守公司章程,认同公司价值观,维护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三)作风正派,热心公司事业;(四)具备相应决策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董事。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董事。第十条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