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一、会计人员内部牵制管理(一)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统一资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财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内部牵制管理内容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任免,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2.按照钱、财、物分管原则,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且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其他财会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3.各类支票与印鉴分地保管。支票与印章分别由两人以上财会人员单独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与印章同时保管。4.出纳员、程序编程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5.材料购入、发出应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购入或发出的物料应办理出入库手续。6.经办采购、入库、出库事宜,一般需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三)不兼容职务分离控制1.管理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2.填写票据及收据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人员。3.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4.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要分离,不能兼任。5.保管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要与掌管账面存数的职务分离。二、财务人员轮岗管理财务人员轮岗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促使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1.参加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必备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要求。2.在保证岗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进行小范围轮岗。根据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轮换时间及岗位。3.调整到新岗位的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尽快熟悉工作,需在两个月内达到独立完成任务的水平。三、会计人员交接管理1.中心主管人员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中心主管财务领导监交。2.中心一般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可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填制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账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并在账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中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4.在会计交接中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应尽可能由移交人员处理完了后移交,如确不能在移交前办完的会计事务,由移交人向接替人交待清楚,由接替人办理,接替人不得借故推托。5.会计人员交接时,应交接以下主要事项:(1)有关财务方面的各种印鉴。(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会计的档案资料。(3)各种财务文件、规章制度等。四、会计内部稽核管理(一)内部稽核管理原则1.由中心负责人指派专人对本中心日常会计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监督。2.内部稽核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敢于坚持原则、事业心强的会计人员担任。(二)稽核人员职责1.审查财务收支计划,稽核人员要按照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及上级规定要求审查各项收支计划指标。审核其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稽核人员要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经济活动内容应提出意见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明知不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稽核人员负责,并按财务人员考核制度进行处理。(三)稽核管理内容1.复核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2.对于记账凭证要复核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3.对账簿记录要进行复核或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账证、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上级的编报要求,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格式、手续是否完备,报送是否及时,报表中反映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及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更正和处理。按照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审核各类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数字及有关衔接关系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更正。5.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四)稽核管理要求1.审核人员有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审核各种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有隐瞒收入形成的偷税漏税现象:一是补交应税数;二是要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对因计算上的失误造成的欠交数,应在下月补交齐。五、财务人员奖惩办法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财务工作水平,激发会计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对财务人员的奖励。(一)凡在下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均给予奖励1.在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凡在下列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均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及有关规定,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2.偷税漏税、截留收入、挥霍国有资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3.由于玩忽职守、拘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审计工作管理(一)外审上级主管单位通知,外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外审机构的要求,财务人员配合工作。(二)内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接受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1.内审范围(l)本中心预算、决算;(2)本中心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3)本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4)本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5)本中心固定资产;(6)本中心财产物资;(7)其他审计事项。2.内审程序(l)根据本中心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中心负责人批准;(2)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方下发审计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审计部门;(3)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审计规定的底稿格式对情况详细记录;(5)审计终结,提出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部门;(6)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一周内不答复,视为无意见;(7)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本中心领导审批;(8)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9)检查审计意见书落实改正情况或复审。3.内审工作要求(l)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取证应采取记录、抄录、复印等方式,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用作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2)收集证据、证明材料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主观臆断,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3)收集的材料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5)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建议;(6)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应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4.内部审计资料档案管理(1)审计事项终结对审计底稿进行整理;(2)按照审计项目及单元分类的顺序装订成册归档:第一单元结论性材料,第二单元证明性材料,第三单元立项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