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都有很多隐患存在。C.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D.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4年4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这样,到退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2007年,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诉诸于法律。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E.2007年4月1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李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2008年6月1日失效。2008年6月10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于2008年11月10日恢复。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2010年1月3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李德良是在2010年1月3日自杀,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因此,2年自杀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2007年4月1日。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恢复以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重新计算。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F.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G.投保人为两岁的外甥女投保了人寿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谋杀了自己的外甥女。于是,孩子的父母起诉保险人,理由是保险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将保单不适当的出具给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结果导致孩子被谋杀死亡。法庭认为,该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出具保单是导致谋杀孩子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75,000美元。H.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L.李某2009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10年1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I.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参考结论保险公司没有问及牛皮癣一病,所以,没有投保人相关的告知义务,因此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J.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K.2009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10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当拒付。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L.2007年10月,张玉村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先后买下了“99鸿福”终身保险3份,交纳保费共计1.88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份和5万元2份。同年12月,张玉村被诊断患有胃癌。在此后的三年间,张玉村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至2010年5月病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杜云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对方以张玉村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杜云杰母女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陵县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张玉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曾派人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而在此后的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张玉村患有胃癌,却未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继续收取保费。况且当初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但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就连保单中要求投保人填写“是否患有下列病症”的条款,也由他们代劳。“下放”给投保人张玉村的“权利”,就是在保单上签字。据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杜云杰等3人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元。M.何卿,男,42岁,系平顶山市区某单位职工,2012年5月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国泰民康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100元;2012年10月20日下午何的家人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何卿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到何卿的家中,查看尸体,全身皮肤没有擦伤、出血的痕迹;保险公司对何卿的家人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中了解到何卿在10月19日下午18:00左右骑摩托到家,下摩托时感动头痛,随即就晕倒在地,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何卿已经死亡;何卿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到急救中心见到当时出诊医生,其讲述接到初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患者家中,患者呼吸停止,进行常规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多年这次是心肌梗塞导致的猝死。理赔结论:通过调查保险公司认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