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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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目录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现状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七、其他服务单位八、建设各方的关系目录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十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十三、项目建设实施十四、生产准备十五、工程验收十六、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现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和运作的制度。现行我们正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于2000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指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营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2.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市场买卖双方的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项目法人在招标工作中必须按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同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签定合同。3.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建设监理制强调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4.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合同的管理者依据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合同各方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行为。在建设监理体制下,项目法人对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可以委托由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对有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合同,项目法人不仅自己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还要对合同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管理,但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就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完成。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精神,项目法人是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组织。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组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目前法规文件中的建设单位等同项目法人,有关的合同条件又称为发包人。在叙述上一般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视为同一级组织,按法规文件和合同条件原文叙述。国办发(199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民法通则》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征地、移民)。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项目法人的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标准合同条件对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相应的约定,因此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编制选择合同范本时就确立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质量角度对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作一些解释。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有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和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其他服务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项目稽察、审计机关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等;其他服务单位包括质量检测单位、安全鉴定、咨询机构等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执业要求为项目建设服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发改委)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中央投资和中央、地方合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1)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要征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政策投资银行的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2)审查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务院审批。(3)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的基础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复审。2.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通知),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3.项目稽察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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