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5、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6、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7、(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8、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9、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10、开发利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1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12、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13、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14、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15、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16、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17、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18、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9、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21、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2、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23、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4、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5、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26、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27、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8、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29、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30、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理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3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33、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34、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35、制定水资源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36、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37、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38、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39、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0、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缴纳数额。41、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42、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43、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4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45、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46、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47、平常讲的水保“两费”是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48、国家节水标志是由水滴、人手、(地球)组成。49、《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50、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5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52、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53、安徽省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54、我国现行《水法》规定,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55、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5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57、《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和地方国库。58、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59、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0、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判断题(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1、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和行政拘留。(×)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3、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4、水费和河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5、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6、河道管理范围外二百米内(沙基地段三百米),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塘,特殊情况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8、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10、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1、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12、建设工程废弃的砂、石、土,可以倒入江河、水库或者附近山坡。(×)13、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15、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对象赔偿损失。(√)16、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17、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千分之二×1~5倍)18、开发利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提防和水工程。(√)19、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地方行政管理相结合。(×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20、《水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0万元)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22、防御洪水的应急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23、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24、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25、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26、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Ⅲ类)27、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28、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30、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31、产生水土流失的基本动力是山洪。(×)32、《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33、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34、《水土保持法》规定,为防止水土流失,工程竣工后,其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士地,必须植树种草。(√)35、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37、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工业用水。(×)38、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取水户所报的水量。(×)39、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40、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可以免交水资源费。(×)41、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根据人口密度来确定。(×)4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4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设置排污口。(×)4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适用于一切水利工程。(×)4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才吊销)4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