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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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乳腺透照仪B超心电图双目显微镜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200mAX光机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水浴箱电视机录、放像机救护车(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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