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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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五、法律责任5六、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一章总则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五、法律责任5六、附则6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解读:石油输送管道由于距离长,管道经过的区段不同,在地震危险带区域,其受地震的影响,产生的破坏程度很大。某一段管段发生了损坏,将可能导致整个输送管道的瘫痪,相应的设施带来坏处。并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管道由于输送的石油属于易燃物品,地震时遭到的破坏可能会引起次生灾害的发生,危机附近厂区及生活居民的安全。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去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的管道里程是387公里。该工程临时用地约1.64万亩,永久性用地(临县、阳曲县压气站、阀室)约225亩。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共涉及土地约1.66万亩,临时用地除土地补偿外,另按每亩600元缴纳土地复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补偿在内),附着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酌情制订。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管道建设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管道建设永久性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场、阀室。由于土地地域、性质、等级的不同,过去在赔偿上往往要执行不同的标准。《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需要管道企业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今后依法补偿和赔偿中,更需要国家或管道途经省、市、自治区依法出台配套的标准、措施和办法,使补偿与赔偿有法可依、遇事有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五、法律责任5六、附则6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解读:如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石油在运输的过程中,原油各种成分之间、原油与管道及设备的摩擦将会产生静电负荷。如果储运管道未接地,管道容易聚集静电荷而产生静电电位导致火花放电,引起火灾。今年,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为应对强降雨确保管道安全,用石笼加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以确保管道安全。据统计,我国的运输石油管道的事故发生了多起,有将近两成的事故是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人为造成的事故排在整个管道运输管道事故的第三位。人为引起的危害包括由于作业人员的误操作问题。例如,1987年,东黄老线储运管道寿光站曾发生一起因为人员的误操作而导致管道憋压的恶性事故;违章指挥:管道运输中,指挥调度人员指挥失误也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紧急情形下作业失误:作业人员由于安全知识掌握不够,技术不熟练等情况下,容易造成发生紧急情况时误操作。案例分析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寿命初期的事故多发阶段一般是在半年至两年时间内,这期间管道首先暴露的是其内在质量隐患,包括管材质量、设计缺陷、焊接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在管道寿命期的事故统计中,第一阶段的事故占据主要份额,第二阶段为中间稳定工作期,可持续15~20年。这一时期的运行环境对管道造成危害的事故较明显,如腐蚀、外力影响的损坏等,这与施工质量、输送介质及防腐层的选择有关。第三阶段,管道老化,达到设计寿命后期,因腐蚀及磨损,此段的事故曲线明显上升。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如安装输油管道安全预警系统——光纤微振动传感报警系统,特别适用于输油管道、仓库油库等长距离、大范围的安全预警。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油气管道长期服役后,有可能会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管线已运行多年。据统计,在用管道中有约60%服役时间超过20年,东部管网服役运行已30多年。例如,大庆至抚顺、抚顺至鞍山、铁岭至秦皇岛、铁岭至大连等输油管道都是1970年代开建的。当时设计标准较低、管道本身缺陷较多,加之投入不足,老化严重,这批管道已逐渐进入事故高发期。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大量天然气集输管道被占、被压,管道安全保护带内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停车场、农贸市场、汽车站、加油站等违章建筑逐年增多,甚至连人口密集的中小学校也建在管道上;二、修建高速、高等级公路与集输管道交叉、并行,未对集输气管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三、管道沿线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标志牌、测试桩大量被人为取走或破坏。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三十条在管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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