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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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附件:12划分3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一等:上海: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二等:北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东山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芳村区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石家庄市桥东区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家庄市裕华区辽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东陵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中山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甘井子区江苏: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下关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常州市钟楼区常州市天宁区常州市新北区无锡市崇安区无锡市南长区无锡市北塘区无锡市滨湖区苏州市金阊区苏州市沧浪区苏州市平江区苏州市虎丘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江东区宁波市江北区福建: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市仓山区福州市晋安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海沧区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槐荫区济南市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四方区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市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汉阳区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雨花区广东:深圳市宝安区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市金湾区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龙湖区重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成华区五等: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万柏林区辽宁: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铁西区鞍山市立山区鞍山市千山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绿园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市动力区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徐州市鼓楼区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包河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青山湖区河南: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惠济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龙岗区惠州市惠城区东莞市中山市佛山市禅城区广西:南宁市新城区南宁市兴宁区南宁市城北区南宁市江南区南宁市永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市官渡区陕西: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灞桥区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市雁塔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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