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定作人):乙方(承揽人):鉴于甲方拥有资源,乙方拥有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相关用语以如下定义为准:1.1“合同产品”是指由承揽人根据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的规定(如有)为定作人所生产的产成品及其配件和包装等,在本合同中也称定作物。1.2“规格”是指由本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每一个产品的各自规格。产品规格可以由双方通过一致同意进行更改。1.3“机密信息”是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以任何形式表明其具有机密性以及虽未表明但实际具有机密性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披露方的技术、产品价格、合约商等商务信息)。。1.4“知识产权”是指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所有上述权利的注册申请权,还包括根据任何可适用的法律与上述权利拥有同等效果的其他权利。。1.5“生产档案”是指包含所有根据本合同制造、装配和测试产品所必需的资料说明,数据和指引的全面性生产指南,以及其他用于生产、加工或装配产品的任何文件指引及资料,不论该指引或资料等是来源于合同双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第二条合同适用2.1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揽人为定作人生产的全部产品,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定不适用本合同的除外。。22.2承揽人将根据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如有)及双方另行达成的其他一致意见生产以及交付产品。。2.3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经定作人的书面同意,承揽人可以根据本合同聘请第三方来为承揽人履行本合同提供辅助服务,本合同所有适用于承揽人的约定必须全部适用于该第三方,该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由承揽人与该第三方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聘请第三方的,不减少承揽人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义务。。第三条定作物情况3.1合同产品:(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3.2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3.3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3.4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四条合同价款和酬金4.1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4.2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4.3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第五条设计和商标授权5.1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由定作人设计,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设计生产、定作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揽人提供可行的设计方案,承揽人应当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承揽人根据双方一致确定的或者定作人单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生产加工;。5.2对于定作人设计中存在的明显的(业内正常水平的专业人士即可发现的)设计缺陷,如果承揽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向定作人提出意见的,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5.3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设计,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生产时间延长的,则相应延长前置期;。5.4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复制品;。5.5定作人授权承揽人在依据本合同为定作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定作人所有的“”商标,承揽人不得在前述授权外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其他产品上使用该商标。。5.6承揽人不得利用定作人的设计和其他任何相关产品技术信息为其自己或第三方生产或对外销售任何相同或类似产品。。第六条合同产品质量6.1质量标准(包括包装标准。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质量协议,根据不同产品,具体细化,可以按样品或者约定质量标准)。6.1.1按照标准执行。6.1.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6.2双方确认产成品按照以上标准验收的合格率不低于99%,对于合格率低于99%部分的产品,如果定作人选择收货,承揽人除了应当赔偿该部分产品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当支付该部分产品的总价值的10%的补偿金给定作人。第七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7.1定作人按下面要求的标准提供原材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消耗定额7.2定作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7.3承揽人自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8.1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8.1.1自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年、月、日);。8.1.2自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48.2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8.2.1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如选择了8.1,则在空格处划线);8.2.2送交定作物的地点:(如选择了8.1,则在空格处划线);。8.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4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第九条验收标准和方法9.1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9.2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9.3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9.4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9.5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第十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10.1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10.2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第十一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11.1定作物的运输方式:(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11.2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5第十二条承揽人的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12.1承揽人保证,产品应当:(1)符合规格并在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上无缺陷,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内享有正常的护理、使用和维修(“保修期”);(2)交付给定作人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3)交付给定作人的所有产品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12.2定作人应当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瑕疵产品或不合格产品通知承揽人。承揽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12.3承揽人在收到需要维修的合同产品后的天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将维修后或更换后的合同产品返还给定作人,但承揽人不对以下产品的坏损负责:因产品被不正确使用;擅自改变配置等人为造成的产品损毁;因定作人不合格包装导致的运输坏损。。12.4定作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退回到承揽人的指定仓库时,运输费用由定作人先行垫付。承揽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修理、更换或者修正该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揽人应承担所有的运输费(包括定作人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如承揽人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承揽人应承担定作人的实际损失。。12.5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人原因导致,则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免费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非因承揽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人仍应当为召回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12.6双方如果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原材料的成分等有分歧的,双方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第十三条知识产权13.1定作人所有的任何发明、设计、技术信息、技术、专有技术、软件、硬件或者由定作人依本合同授权承揽人使用的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应属于定作人单独所有。承揽人在定作人授权许可下,为向定作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合理使用上述定作人所有的知识产权。。13.2承揽人不得超过上述授权范围以任何形式使用定作人所有的知识产权。。613.3对于承揽人所有的知识产权,定作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进行合理使用,并无须在产品和服务中进行明示。。13.4本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或者在定作人原有的知识产权基础上做出改进、变更和提高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定作人所有。。13.5承揽人保证其向定作人提供的产品的技术、软件、硬件具有合法的权利,未侵犯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如由此产生任何争议,所有责任均由承揽人承担,并赔偿定作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四条保密条款14.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以如同保护其自身机密信息般的同等程度的注意来严格保护(无论是要求或者被要求的)所有因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而获得或知悉的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程度。。14.2承揽人不得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外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转让、转移披露方的机密信息,定作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除外。。14.3承揽人仅有权根据实现本合同目的需要向其董事、职员、员工、顾问披露定作人的机密信息。前述人员必须是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被要求获悉该信息,以及签订了保护机密信息的不披露合同,该不披露合同应当等同于或者严格于本合同条款。。14.4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任何实际或者可疑的不当使用第三方机密信息的行为。。14.5机密信息不包括:14.5.1披露方在披露该机密信息时,机密信息成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14.5.2在没有参照定作人任何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承揽人独自开发的信息;14.5.3根据政府或者司法机构或者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而被要求公开的信息;14.5.4经定作人书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14.5.5承揽人在未受限制且不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14.6本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应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的年内继续有效。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715.1.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15.1.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15.1.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15.1.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15.1.5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15.1.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的违约金。15.1.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5.1.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15.1.9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15.1.10其他违约责任:(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15.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15.2.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15.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