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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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讲座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常熟市精神卫生中心杨忠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10月下发基本要求病历的概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称。分为门(急)诊病历(含急诊观察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的概念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或医学术语。部分情况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并加以注明。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上述人员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人员,按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人的顺序决定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住院病历内容包括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的要求和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等。(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精神科排除标准相关的一些关键内容,而不是面面俱到的叙述,例如:患者发病前后无明显发热惊厥、异常食物药物接触、头部外伤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冶游史。(六)体格检查应按照系统循环进行书写。(七)专科情况根据专科情况记录。(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例:辅助检查:血常规(2010-02-19):WBC:头颅CT(2010-02-21,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号:0898):未发现明显异常。脑电图(2010-02-23):正常家庭结构核心家庭是指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也包括无子女夫妇和养父母及养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家庭类型。大家庭(扩展家庭):包括了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又称直系家庭,是由一对已婚子女同其父母、未婚子女或未婚兄弟姐妹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又称复式家庭,是指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或已婚子女组织的家庭,包括由年长的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及孙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或两对以上的已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要主次分明。(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对诊疗计划已不作要求;如无修正诊断和补充诊断,仅有初步诊断即可。关于次要诊断对于患者可能罹患其他内科疾病或在治疗过程中检查发现有其他的疾病,对于这些疾病的诊断,我院采取的原则是: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对该疾病进行了处理,应该将该疾病写入次要诊断,反之则无需写入。如:患者入院后检查发现白细胞减少和脂肪肝,处理上仅仅使用了升白药处理。那么在出院时的次要诊断上应该加上白细胞减少症,而脂肪肝并不需要写入次要诊断。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与内容同入院记录,其主要特点是: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精神科区别于其他科室的的特点的第一次住院的内容也是要详细描述的),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情况、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该项内容已显得相当重要。(二)日常病程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首先标明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根据病危——病重——稳定——稳定的慢性病顺序,分别在1——2——3——5天记录一次。其中病危患者记录要具体到分钟。(初步定住院超过三个月的为稳定的慢性病)(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而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一般患者一周一次,慢性病患者一月一次)。科主任或副高以上医师查房时间未明确要求(建议不要超过一周,2012-05-22苏州来效验时指出要求72小时以内)。查房内容包括查房者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但首次查房还包括补充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分析等。精神科上级医师查房格式精神科特有的问答式查房记录例如:2010-03-03,10:00×××主治医师查房:问:……答:………………×××主治医师分析病情:病史特点:1、2、3、,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入院体检(如果上级医师当天进行体检的话书写今日体检),今日精检。综合病史特点及今日精检所得,根据CCMD-3诊断……,依据如下:一、症状标准:1、2、3……;二、严重标准:……;三、病程标准:……;四、排除标准:……;五、鉴别诊断:……;六、治疗方案:……;七、注意事项:……;八:预后估计:……。(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五)交接班记录指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和接班医师对患者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在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六)转科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在转科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不另立专页,仅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出记录”,转入记录需另立专页,并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入记录”,转入科室如修正原诊断或增加新诊断,不需在住院病历或入院录上修改,只需要在转入记录、住院(死亡)记录,病案首页上书写。(七)阶段小结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均由医师书写,转出记录需要主治医师审签。(八)抢救记录是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为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时间具体到分钟。(九)会诊记录,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十)术前小结是患者手术前,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指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术前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十二)麻醉记录是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应另页书写。(十三)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由手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十四)手术护理记录另页书写,由巡回护士对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内容为患者姓名、住院号、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清点核对情况、巡回及器械护士签名等。(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手术同意书是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和术后肯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出院记录应当由经治医师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其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经过。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进行。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由医师书写。内容应准确、清楚,每项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所有口服药医嘱一律书写为*-*-*/日(特殊情况除外)如:喹硫平片(舒思)0.10-2-4/日。医嘱不得涂改,需取消时,应当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并签名(医嘱第二字上重叠书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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