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法的特征和社会作用(3+4)特征:⑴旅游法通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律⑵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带有旅游特点或者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⑶旅游法是带有强烈行政法特点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又涉及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公司法和安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法社会作用:⑴可以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规制和调控,可以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⑵明确地确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⑶可以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秩序,把旅游业和旅游活动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⑷可以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法律体系,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2、我国旅游法立法的宗旨(4)和基本原则是什么(7)宗旨:⑴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⑵规范我国的旅游市场秩序⑶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旅游资源⑷我国旅游立法的宗旨是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原则:⑴采取综合立法的原则⑵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⑶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相统一的原则⑷旅游资源合理保护的原则⑸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⑹坚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⑺坚持与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原则3、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5)⑴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前提⑵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⑶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⑷旅游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⑸旅游法律关系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4、旅行社设立的条件(5)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⑶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3)⑴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⑵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6、《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9)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⑴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⑵旅游行程安排⑶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⑷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⑸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⑺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⑻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⑼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7、《旅游法》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事项(5)⑴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⑵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⑶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⑷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8、《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何种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5)⑴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⑵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⑶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⑷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4,13)权利:人身权、履行职务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义务:⑴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⑵佩戴证件的义务⑶禁止导游私揽业务的义务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⑸尊重旅游者的义务⑹遵守行程的义务⑺安全告知的义务⑻不得兜售物品的义务⑼不得索取小费的义务⑽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消费的义务⑾不得安排禁止性项目⑿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的义务⒀及时报告义务10、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4)正式导游证: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备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区别:临时导游人员不需要经过导游考试临时导游人员需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的能力临时导游人员持有的临时导游证,须受聘旅行社根据其需要申请临时导游人员的资格最长不超过3个月11、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4)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⑵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者除外⑷被吊销导游证的人(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从事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12、饭店在何种情形下有权拒绝甚至驱赶旅客(5)⑴客满无住宿⑵投宿旅客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⑶旅客无力或拒绝支付旅馆费用⑷旅客在旅馆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⑸旅客不遵守旅馆规章的13、饭店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4+4)权利:⑴饭店在一定条件下有拒绝甚至驱赶旅客的权利⑵饭店有权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其他合法费用⑶谢绝旅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的权利⑷要求旅客赔偿饭店损失的权利义务:⑴饭店在接受旅客方面的义务⑵饭店在保护旅客私人权利方面的义务⑶饭店保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⑷旅馆保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1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⑴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⑵饭店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状况⑶饭店管理水平、服务水平⑷饭店清洁卫生状况⑸宾客意见15、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5)权利: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受尊重权、救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转让权、合同解除权、安全保障权、协助返程请求权、投诉举报权义务:文明旅游的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安全配合义务、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16、旅游者与一般消费者有何不同(3)⑴旅游者的消费活动具有二重性⑵旅游者在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⑶旅游者受到损害时救济困难17、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程序有哪些?(5)⑴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⑵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⑷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⑸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18、《出境入境管理法》不准许哪些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6)⑴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外国人⑵我国政府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外国人⑶我国政府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外国人⑷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外国人⑸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外国人⑹我国政府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外国人19、《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境限制的情形有哪些(6,4)中国公民出境限制的情形:⑴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⑵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⑷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⑸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外国人出境限制的情形:⑴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⑵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外国人⑶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外国人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2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6)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法律效力原则21、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6)⑴旅游合同是消费者合同⑵旅游合同是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⑶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⑷旅游合同是以当事人人身受领的服务合同⑸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⑹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22、什么是要约和承诺?有效要约和有效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3,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约的要件: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⑵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⑶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的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⑵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⑷必须在要约的有限期限内作出23、合同生效的条件(4)⑴主体合格: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达真实⑶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⑷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24、旅游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分别是什么?(5,3)无效的原因: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的原因: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⑵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⑶一方因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5、解释合同履行的原则(4)基本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情事变更⑴协议补充的履行规则⑵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⑶有关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⑷有关当事人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26、旅游合同中的当事人遇有哪些情形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5)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⑷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7、违约责任的特征(5)⑴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⑵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⑶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⑷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⑸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28、旅游投诉的特征(6)⑴投诉主体只能是旅游者⑵被投诉主体只能是旅游经营者⑶请求解决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⑷受理旅游投诉的是法律规定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⑸处理旅游投诉是旅游投诉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⑹处理旅游纠纷是旅游投诉处理机关法定职权内的行为29、旅游投诉案件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情形(4,6)受理的范围⑴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⑵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⑷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些事项是处理机构应当拒绝受理的,具体如下: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⑵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做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⑶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⑷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⑸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⑹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30、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2)旅游交通、旅游条件、卫生状况、旅游安全、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场吸引力、年接待旅游者规模、旅游资源吸引力、旅客综合满意度1、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区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各国的旅游基本法广义: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部2、旅游立法:即旅游法制定,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3、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范围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5、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6、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7、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