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犯罪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的判断目的犯认识错误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金柱皇冠案Vs.苏秀文宝马案罪过:认识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识程度意志内容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必然、可能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明知可能盖然性放任不反对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可能可能性轻信能够避免根本反对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无认识无罪过不可抗力不能抗拒根本反对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结果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结果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的概念: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一、直接故意(一)故意(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1、必要的认识要素(对事实的认识)(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2)以特定行为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行为对象(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2、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黄书-淫秽物品3、非必要的认识要素(1)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性质的身份(2)数额、情节(客观超过要素)(3)行为的违法属性(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追求天价葡萄案1、2二、间接故意(一)概念:明知可能+放任案例:王晓龙投放铊盐案(二)间接故意的构成1、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直接故意2、放任意志:容认结果发生(1)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而是确信结果更可能发生(2)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听之任之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意志(三)间接故意的通常表现形式1、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附加问题1:故意的学理分类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事前故意&事后故意预谋故意&突发故意有条件故意&无条件故意附加问题2: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和对结果的故意推断: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的心态例:走私“明知”、伪劣商品、盗伐林木、奸淫幼女过失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与过失犯罪法定结果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危险的分配(都有过错)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概念有认识的过失(二)构成1、认识因素:发生结果的可能性(1)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结果发生可能性小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1)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3)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三)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理论上的区别对结果的态度、认识因素的程度、客观上回避结果的措施2、胡斌案Vs.张伟铭案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概念无认识的过失(二)构成: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1、具有预见义务(1)业务上的预见义务:法律规范确定的义务(2)日常生活中的预见义务:社会规范确定的义务2、预见能力:注意的可能性(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三)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有无认识(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1、理论上的区分:有无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2、案例分析附加问题1:普通过失、业务过失附加问题2:监督、管理过失附加问题3: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附2、监督过失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过错形式(1)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2)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綦江虹桥垮塌案附3、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应以行为人本人为基准(注意能力)(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判断危险是否明显增加过失与无罪过(1)生活过失:对危险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力(2)业务过失:是否违反操作规则无罪过事件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五、无罪过事件(一)不可抗力1、定义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二)意外事件1、定义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2、案例王某开枪反弹打死人案被告人王某,男,某厂保卫科干部。1998年7月4日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学生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看其女儿洗澡,很生气,大声喝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周某开车闪避致重大伤亡案1998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周某开着夏利车在急速行驶中,突然有一辆自行车自旁边的一个小岔路,穿出横过马路,周某刹车不及,眼看就要撞上,周某只好急打方向盘,将车拐向旁边。汽车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失去控制,冲到人行便道上。此时正值学生放学回家,结果汽车造成一名学生重伤后死亡,三名学生轻伤。经事后交通事故鉴定,周某当时行驶时并无违章,事故原因是骑自行车者违章横穿马路造成。问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六、罪过形式的区分和判断故意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发生区别:认识因素的程度(必然与可能vs可能),意志因素(追求vs放任)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区别:认识因素的程度(盖然vs可能);对结果的态度(不违背意愿vs根本反对);有无客观防果依据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区别:有认识vs无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区别:有无预见义务;有无预见能力无罪过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抗拒(一)过失与无罪过(有无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和防果能力)1.生活过失:对危险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务。2.业务过失:是否违反操作规则。(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1.判断规则:(1)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2)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认识到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知道采取的措施防果的有效性不大,也为间接故意。2.经验法则:(1)对于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极端蔑视,可认为是间接故意。(2)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故意违反规章,而无故意追求故意或放任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3)没有客观把握,没有采取客观的防果措施的,宜认为是间接故意。(三)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2003/2/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判断练习题1998/2/22.某护士在给一病孩注射青霉素时,忘记了做皮试,致小孩过敏死亡,某护士的行为属于()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意外事件2003/2/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006/2/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008/2/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2004/2/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郧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于光平爆炸案1997年2月7日,被告人于光平的儿子(8岁)和侄子(10岁)在玩自行车钢圈时,碰到本村村民张洪庆的堂侄媳妇身上。张洪庆、史桂荣夫妇因此与于光平、于光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张洪庆的头部被打破,后张洪庆被送往乡医院治疗。于光平的父母多次到医院看望,向张洪庆及其父亲赔礼道歉,并找人调解,但未得到张洪庆的谅解。同年2月9日,史桂荣要求于光平、于光胜向其公爹及其夫妇下跪赔礼,于家未答应。2月10日上午8时许,史桂荣同张家及娘家亲戚约二三十人破门闯入被告人于光平家院中,叫骂达半小时左右,并投掷石块。被告人于光平气急之下,从屋内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但未奏效,还遭到张洪春等人的围攻。于光平所持手榴弹在大门处被拉响,造成张洪春等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于光平右眼也被炸瞎,右手拇指被炸断一节。后经鉴定认定:手榴弹是在上诉人于光平与死者张洪春双方争抢过程中于双方手中爆炸的,爆炸的高度约在170cm左右,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最大。2008延/四/2部分.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问题】(1)王某的主观心态?(2)李某的主观心态?(3)赵某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