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的行政管理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四、行政官员的管理(一)三公列卿制的逐步解体1、列卿职权的萎缩。三公职务完全荣誉化的必然性:汉武帝实行中外朝制,三公级别和待遇基本不变,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认为就宰相职,但三公并无实权,地位进一步荣誉化,甚至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也不再负实际责任,仅对军国大事享有咨询权。从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国家的行政长官,三公府也因此沦为三公个人的秘书机构。2、列卿地位的下降。(二)三省决策地位的游移1、尚书台的独立曹丕称帝后,尚书台正式独立于宫廷。到南朝梁时称尚书省。尚书省主官有二:一是领或录尚书事,皇帝任命,实际首长;二是尚书令,为尚书省的正式首长。2、中书省的成立魏晋时期,九卿官己改为中书监,并以之替代尚书的位置,主管出纳政令。随后,又将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职掌宫中书记的小官充任长官,因接近皇帝,通过审理章奏等逐渐控制了国家的机要大权,权力超尚书省。3、门下机构的定型魏文帝将负责往来殿中传递公文的侍中组成侍中省,又将散骑组成散骑省,门下机构从此定型。门下机构主要分为两个系统:一为散骑,东晋时权重,后成闲职;二为侍中省,又称门下省,设侍中、黄门侍郎等职。(一)地方行政管理层次的调整1、州的数量大量增加;两汉,13个—三国,18个—南朝梁时,130个—北周120个。2、郡的滥置。州、郡的滥置导致了州、郡所辖的范围急剧减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虚名,一州辖二郡,甚至很多郡都不辖县,同一个地方立两个郡名,州、郡的滥置导致了机构的臃肿和重叠,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剧了政局的动荡。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内容:为了稳定政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在不改变原有旧行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为以下的两个方面:(简答: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调整的主要表现有哪些?)1、在州上设官。从曹魏开始便在州之上设置都督诸州事,以协调各州行动,北魏还在州之上设置具有中央派出机构性质的“行台”,但北齐之后此制夭折。2、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晋朝规定,县令有政绩的可将县级地位升级,又规定官员不曾为县官者不得出任台郎。北魏也曾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二)军政一体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管理中军政合一的特点: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其中持节都督握生杀大权,兼掌地方军事、行政、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时期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三)特殊行政区的行政体制1、王国:西晋建立后,晋武帝错误地将曹魏灭亡的原因归结为没有分封宗室,因此,西晋开国不久就分封了27个诸侯,其目的在于藩卫王室。西晋规定:王国主要官吏中尉、内史等由中央直接委派,诸王只有封地的行政权,仅能分润租调。由于西晋诸王多为各军镇长官,控制了相当多的军队,终于酿成“八王之乱”。2、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们的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3、左郡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四)基层行政组织基本沿袭秦汉时乡里亭制度。宗主督护: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三长制: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行政决策的程序特点?(一)行政决策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家大族把持政权的行政体制即从总的趋势上呈现出加强中央集权的集中倾向,又不时伴随出现背离中央集权的分散倾向,反映到决策上,使这一时期的决策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序:1、权臣擅政的偏离中央集权原则的决策方式:(1)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政权更迭频繁的时期,权臣迭出。他们逐步剥夺皇帝的行政决策权,使皇帝完全成为他们的傀儡。(2)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东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膨胀,成为行政决策上对皇权的一种制约。这一时期的行政决策多出现皇帝和士族共同决策的局面。2、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决策方式:(1)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2)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二)行政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执行的最高机关是尚书省,表现为:一是尚书省享有对诏敕的解释权;二是尚书省在行政执行中的组织指挥权。地方政府在行政执行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原因及利弊: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乱状态,地方行政长官职兼军、政,中央政府的权威因此下降。此外,中央政府考虑到战争的特殊环境,也主动给地方以较大的自主权,以利于地方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长官对境内敌情、民变、灾害等事务均可处理上报,不必待诏敕而后行。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毕竟背离了中央集权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员的贪残难以受到有效的遏制。(三)行政监督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独立,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其属官依职能分三部分:1、治(持)书侍御史,主管监察司法;2、殿中侍御史,主管监督朝仪;3、侍御史,主管纠劾官员的失职犯法,责权最重,故实行分曹理事。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上是薄弱环节。南朝时设典签一职。监察制度进步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监察从制度上看较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如御史台的完全独立,监察机构职权的上升,这些都为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监察百官行使监察权从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服务的,其监察重点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据皇帝需要罗织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纵群臣,这反映出监察依附并服务于皇权的实质,这一时期的监察的实际水平不高,监察效果也往往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恶,这使整个监察工作难于达到依法监察的水平。(一)官员的录用和考核“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是各割据政权实行的选拔官员的原则,其选官不论出身、门第、甚至在道德上也不求全责备,奉行“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尤以曹操为典型。“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仅是三国初期的几个开明皇帝个人行为,并未成为制度。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巩固门阀政治的工具,是从汉代察举制演变而来,只不过将荐举之权从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转移到专职举士的中正官。其具体方法是由在中央任职的官员担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负责考察本州士人,综合他们的门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状。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和资历,分为上上到下下九品,状是根据士人德才行为下的一个简短评语,品、状均呈报吏部作为政府选官依据。官员升迁的依据:1、考课(效果较差);士族、有奖无罚2、门资。考核的形式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考核之事归尚书台(省)的考功郎或功论郎掌管。因时局动荡和门阀政治等因素,对士族官员的考察不可能严格进行,对军功出身的官员也无法严格考核,通过考课,中央通常对个别守法官员予以表彰,这种有奖无罚的考课使官员并不重视。考核因而成为形式。“停年格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规定地方官员任期一律为六年,他们去职后可到吏部重新铨选,因这一时期官职少而侯选的者多,北魏在宣武帝时实行“停年格制”,以年资作为续用和提升官吏的唯一标准。(二)官员的待遇曹魏时期以九品定官级,分一至九品共九级。北魏初年,官员无俸禄,由官员自行搜括。孝文帝改革后,始由俸禄之制,官员按品取录。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完全的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称为()A.节度使B.军镇C.郡D.左郡县魏晋南北朝时,行政执行的最高机关是()A.尚书省B.门下省C.中书省D.御史台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独立,其长官为()A.御史大夫B.御史中丞C.殿中侍御史D.诒书侍御史魏国建国之初,魏文帝接受陈群建议而实行的选官制度是()A.九品中正制B.三公九卿制C.三省六部制D.三公宰相制魏晋南北朝时,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带有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是()A.王国B.侨郡县C.安抚州D.左郡县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殊行政区主要有()A.羁縻府州B.都护府C.左郡县D.侨州郡县E.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