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保障各类无线电通信网络有序运行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无线电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无线电通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应用越来越广泛。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无线电通信蓬勃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下发了研制、生产、使用、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一系列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使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无线电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地推动了无线电管理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既是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无线电事业的一种执法行为,也是加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一种保障手段。系统和熟练地掌握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知识,正确运用法定处罚手段加大无线电管理的执法力度,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在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具备的一项基本技能。本文就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特征、原则和程序以及实施的方法谈点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请批2评指正。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行为种类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管理无线电事务活动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无线电电波秩序,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和制裁。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三点:第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必须有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才能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第三,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程序来实施。根据《条例》和国家无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包括非法生产、进口、研制无线电设备并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应受到无线电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2、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34、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5、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6、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7、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8、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9、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10、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1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1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照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1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14、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15、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16、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417、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18、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19、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20、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发生技术操作事故,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21、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22、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备,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23、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24、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25、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其他台(站)工作的;26、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站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高度、技术参数、发射功率等的;27、擅自租用、转让频率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528、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29、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及工作方式的;30、变更核定项目及其他行为的;31、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32、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33、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34、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35、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36、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37、违犯无线电管理其他行为的。(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1、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执法的主体是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行政权的一部分,无线电行政管理权应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处罚权,要根据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定。2、行政处罚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它们都是无线电管理的对象。3、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所有6的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与剥夺上。正因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无线电管理部门才有必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处罚适用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这是权力和义务相互平衡的结果。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原则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三层意思:1、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拥有多大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要看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无线电业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此外,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被委托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委托的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2、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依据。要对违反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何种处罚,必须7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是《条例》和个别地方省级人大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军事部门颁发的配套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无线电管理规章。3、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法定程序。目前,《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依照这些法定程序来办,可以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质量,也可以减少无线电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同时,在对同一性质或同类情节的无线电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一视同仁,不能畸轻畸重。公开有两种含义:一是有关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向社8会公布,使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事先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反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但要靠惩戒,而且要靠宣传教育,培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教育不仅应该贯穿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该贯穿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将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变成一个不断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和自我教育的过程。但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给予处罚的同时,要给予帮助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止、预防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目的。(四)保障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包含保障相对人申辩和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经相对人申辩,不听取相对人陈述就实施处罚,有悖公正原则。无线电管理部门凭借法定权力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在客观上有存在产生差错的可能性,赋予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能使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受到监督,从而促进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五)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得以无线电管9理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受到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后,如果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罚款,应当相应折抵罚金。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其他处罚,是由各种处罚的性质决定的,也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特别保护和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三、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决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等。由于查明无线电违法事实的难易程度不同,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即轻重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决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区别。(一)简易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当场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无线电违法行为事实简单明了,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就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且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应受处罚;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1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包括:1、表明执法身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2、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不依法告知或者拒绝听取无线电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单位备案。(二)一般程序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适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