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安全DCS、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自动化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控制和优化工艺条件,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管理。第三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第四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一)、系统点检制度1、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根据系统的配置情况,制定系统点检标准,并设计相应的点检表格。2、系统点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B、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的投用情况和完好状况。C、各机柜的风扇(包括内部风扇)运转状况。D、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3、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并定期回收,妥善保管。(二)、系统周检制度1、仪表设备管理部门(电仪)应根据设备保养手册的规定,制定周检项目、内容和合理的周期,并做好DCS系统周检记录。2、系统周检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A、确认冗余系统的功能和切换动作是否准确可靠。B、检查风扇及风扇的保护网。C、清洗机房内设备的表面灰尘。D、系统中的电池按期更换。E、检查供电及接地系统,确保符合要求。3、系统周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刻组织人员处理解决。(三)、系统硬件管理1、仪表设备管理部门(仪表)应有专人负责保养,按规定进行点检、周检和维护。2、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内容应名细到主要插件板,并作好历次设备、卡件变更记录。3、系统硬件的各种资料要妥善保管,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4、在线运行设备检修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四)、系统软件管理1、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在金属柜内;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2、系统软件无特殊情况严禁修改;确需修改时,要严格按照申请、论证手续,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按工艺要求确需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并由生产管理部门、工艺车间和仪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4、软件各种文本修改后,必须对其他有关资料和备份盘作相应的修改。5、由通用计算机、工业控制微机组成的控制、数据采集等系统,应执行专机专用,严禁任何人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以防病毒对系统的侵袭。(五)、机房管理1、机房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工作场所和核心部位,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按规定着装。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2、机房内应清洁无尘并确保满足以下条件:温度18-24℃变化率3℃/hr;湿度40-60%变化率6%/hr3、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饮料、机柜上下不得堆放杂物。4、机房必须经常清扫,及时补充新鲜空气。5、机房内的消防设施要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6、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措施,以防鼠害。7、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六)、系统电源管理1、系统供电及接地系统必须符合标准,UPS电源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不得接用其他任何负载。2、机房、操作室的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空调机用电及其他临时性用电一律不得接入计算机电源系统。第五条控制系统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一)、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由仪表设备管理部门(仪表)负责,应明确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的内容、范围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三)、系统大检修工作应与装置大检修同步进行,根据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配置制定出相应的大检修表格。(四)、系统的大检修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类接地系统,电缆连接情况检查,不同接地极之间的绝缘状况检查;接地电阻阻值检查。(2)、清除设备内部,风扇的清洗、尤其是插板上的灰尘。(3)、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测试及调整。(4)、设备进行离线诊断。(5)、冗余系统切换动作检查。(6)、模拟量I/0、数字量I/O逐点校验。(7)、全部软件诊断。(8)、检查并根据需要修改应用软件。第六条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一)、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第二章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第七条联锁管理职责(一)、公司仪表设备保障部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相应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二)、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要定期研究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部门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使用单位设备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联锁系统的管理细则,并负责联锁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停用联锁系统的整改或更新改造方案并实施。(四)、仪表设备管理部门(电仪)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摘除、恢复的执行。第八条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一)、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各级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二)、联锁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三)、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解除或改为手动操作(四)、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设定值。(五)、工艺操作工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第九条联锁系统的维护与检修。(一)、车间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二)、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避免在管理和维护检修方面出现死角。(三)、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等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四)、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应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五)、联锁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漏项。(六)、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及仪表车间(保障单位)均应详细记入档案。第三章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安全主管部门一起对报警仪安装工程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四)、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一)、报警器的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为100%,并列入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范围,设备管理部组织考核评比工作。(二)、报警器专业管理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安全、技术等部门共同负责。已安装的报警器一律要在设备管理部门及仪表保运单位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帐》上登记,并详细记载变更情况。(三)、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四)、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6个月应校验一次,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校验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校验,检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负责。(五)、工艺运行人员在使用、操作报警仪之前,必须接受仪表设备厂家或仪表保运单位的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第十三条、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每月做例行维护检查,查看主机箱否正常工作电源是否正常,现场检测仪表是否完好正常工作,第十四条、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