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申请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但是根据海域法第52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如3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季节性旅游、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并在初步咨询的基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其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2、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3、初审•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通过初始海籍调查(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按照用海类型(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4、审查•核实下级海洋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意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从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中长期规划;确认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不论审查机关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5、审核•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工作时间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6、报批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其他有关的材料。7、批准•只有政府有批准海域使用申请的权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申请取得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核机关负责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应当抄送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8、缴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的身份将某一固定海域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海域使用者,并向海域使用者征缴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以及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者因续期使用海域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后,将海域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而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增值价款;海域租金是海域使用者将其所获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填海(包括围海造地)。临时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一次缴清。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必须一次缴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和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海域使用金一次缴清的,必须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前缴清;按年缴纳的,第一年应在登记发证前缴纳,自第二年起,在海域使用年度审查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缴纳外,每逾期一天,应收取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主要使用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由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收或由海域使用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海域使用金足额收缴入库。9、登记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问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10、发证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是确认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是海域使用权人持有的法律凭证。两者出现不一至时,以登记表为准。印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费用应当包含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因此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时不得收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工本费。海域使用申请人自登记之日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11、公告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除进行登记造册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告。12、核查经审批的用海工程项目竣工后,审核机关要在投入使用前,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13、年审已批准使用的项目用海,应接受审核机关的年度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在审核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