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程序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推荐,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刻、地点和资料通知谈话对象;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带给有关材料;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忙,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证明态度;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根据程序内容进行整理记载并完善,就成为了诫勉谈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