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一、概述定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1、请求赔偿的要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人须有请求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赔偿请求须在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2、请求方式(1)、书面申请;(2)、申请内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赔偿的事实根据的理由;具体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申请的时间;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确认程序被取消:先行确认的程序导致以前大量理应得到赔偿的案件得不到赔偿,这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效用。为此,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的“确认”程序要求。行政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住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附件: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年月日(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方式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复议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三)行政赔偿诉讼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步申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A、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按审判程序对行政主体侵犯相对方的权益的审理。B、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侵权损害争议。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3、优点: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疏减了诉源,减轻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3、申请的受理A、审查: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B、注意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告知予以补正;没有请求权的,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已丧失申请权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4、申请的拒绝方式本机关无赔偿义务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定国家赔偿范围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第四步: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