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稿: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窑街煤煤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王彩文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知识和问题。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单位主管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有的接触法律事务工作时间比我要长,我是去年10月份到法律事务部的,之前很少关心和关注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告诉大家,我今天根本谈不上什么讲课,顶多是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由于水平有限,难免会有说错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和指正。今天,我们学习探讨的课题是,《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我们将从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成因、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和探讨。首先,在了解企业法律风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风险?狭义上讲,风险: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是某一特定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风险的特性,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识别性、可控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有风险就要管控风险,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就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对策、决策、实施决策、检查五方面的内容。风险管理的目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其首要目标是使潜在损失最小,其次是减少忧虑及相应忧虑的价值,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其首要目标是使实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对风险有了认识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企业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2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相类似或密切相关的风险有外部合规风险和监管风险。外部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监管规定和原则,而招致法律诉讼或遭到监管机构处罚,进而产生不利于实现商业目的的风险。监管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或监管规定的变化,可能影响正常运营,或消弱其竞争能力、生存能力的风险。总之,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而存在的风险都可以称之为法律风险。下面进入我们今天要学习了解的第一部分内容,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一)企业法律风险这里面,我们要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二是、(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百度——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该定义阐明了构成企业法律风险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包括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即企业自身或其他当事人(法律主体)做出了某种行为或没做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后,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一个风险只要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企业法律风险。(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3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以上是企业法律风险概念和分类,下面我们来学习探讨一下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这是我们今天要了解的第二部分内容(二)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很多,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常见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一、缺乏足够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1、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主体资格)及程序上(先签订,后授权、后会签合同等)诸多问题。甚至有的管理人员违规操作,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等到打官司才明白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沈阳研究院)(久益环球)2、随意提供担保(兖矿合同纠纷案,附资料),比如擅自为属下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一旦子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违约,导致担保企业被涉讼案件牵连,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造成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损失。()3、在合同管理上,经验和能力不足,没有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签订、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没有明确设定职责,随意性大,难以控制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管理与业务操作(合同履行)相互脱节,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和监督关系。订立过失,履行欠缺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少国有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国有企业4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较少使用。另外,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三、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1、有的企业没有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企业规章管理公开制度,存在侵害职工基本权益的风险;2、有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对擅自脱离岗位的员工,没有及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措施,当企业实施改制时,就产生劳资及补偿金纠纷;3、有的企业产品开发,缺乏建立保密制度,导致有些产品技术专利流向私营企业,使企业的产品存在被克隆的风险。(图纸泄露)等四、重大事项缺乏法律论证制度。不少国有企业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还外聘有法律顾问。但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时,法律把关不严,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或者法律论证流于形式,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五、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近年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贪污受贿金额愈来愈大,管理人员级别愈来愈高,“潜伏”隐蔽的期限愈来愈长,共同犯罪的成员愈来愈多,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愈来愈重。六、债权管理重视不够。目前,债权管理的现状,这里,我列举了债权(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十多、十少”: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八是说得多,做得少九是承诺多,兑现少(可能没有兑现)十是失职的多,问责的少(可能没有问责情形)5债权的风险防控:1、欠款产生前的预防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2、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3、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预防债权纠纷办法: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6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4、说到诉讼,就牵扯一个我们常说的概念——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小结: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