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依法求偿权制作人:纪登杰、陈启航、姚舜禹演讲人:杨天宇案列简介2014年1月27号下午,市民杨先生发现自己在义利面包连锁店购买的无糖方糕出现霉菌变质现象,而产品标明正处于保质期内。对此,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利食品连锁公司”)负责人称,正在积极处理解决此事。“我一直很信赖这个品牌,发生这种问题我不能接受。”据杨先生介绍,1月25日,他在“百年义利”白桥店为母亲购买了一袋无糖方糕。因为知道这种食品需要冷藏,所以买回来后就放在冰箱里,蛋糕的标签上写明保质期一直到1月28日。前天下午,杨先生从冰箱内取出蛋糕,吃了一小口,便发现味道不对。他将蛋糕掰开,发现中间夹层里长满了霉菌。“这分明是过期食品。”他当即打电话向商家寻求说法。当天下午,“百年义利”白桥店的店长来到杨先生家。杨先生说,该店长带来了一些新蛋糕,并打算赔偿变质蛋糕两倍的价钱。但他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让他无法接受,“我要的是道歉,不是赔偿”。随后,他又联系了义利食品连锁公司的负责人齐经理,但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该蛋糕为散装品,购买后封装入袋。杨先生提供的蛋糕包装袋上贴的价签上写明:生产日期为1月25日,保质期到1月28日。发生霉变的蛋糕为其中的一块,夹层里布满霉菌,但其他的蛋糕没有此情况发生。对此,义利食品连锁公司的齐经理表示,事情发生后,公司方面积极配合消费者处理此事,已派店长亲自来到消费者家里表示歉意,但消费者不愿接受。齐经理称,“我们每天的蛋糕都会卖光,不会有旧蛋糕充当新蛋糕的情况发生”,蛋糕出现变质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消费者将蛋糕从冰箱拿出后,室内温度过高,导致发霉。除此之外,因为该消费者以前经常购买这款蛋糕,并不能证明该蛋糕就是此次购买。(据京华时报2014年1月29日)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特点:1、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消费领域求偿主体: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因商品缺陷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等。客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次修正,该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新消法中有关赔偿的几大亮点:人身损害赔偿: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增加赔偿三倍: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维权五大误区警示1、投诉不理性2、无证据投诉3、不懂消协职能4、索赔不合理5、维权心态不正*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商家的合法权益,需保持冷静的心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