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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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一)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1.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图2职责与权限(1)总经理①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②批准与发布公司的管理文件;③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供资金保障;④为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提供人力资源;⑤定期组织对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的评审;(2)副经理①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②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和保持本公司管理文件;③负责向总经理汇报生产过程控制情况;④经总经理授权负责产品的追溯和召回工作;(3)综合部①办公室a)负责具体提供质量管理评审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及客户资料;b)负责对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管理归档,包括发、回收、更改、销毁和保存等,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存的形式可以采用文字文件和电子文件;c)负责员工的招聘、教育和培训;d)负责安排员工健康检查工作。②财务科a)拟定财务计划,财务规章,批准后组织实施;b)实施做好财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月报;c)搞好财务分析,当好领导参谋;d)负责应收应付款的摧讨和支付;e)搞好财务监管,确保财务法规贯彻和财务审批制度落实。③业务科a)负责对仔猪、饲料、兽药等供应商的评价;b)负责对仔猪、饲料、兽药等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运输;c)负责市场调研、顾客满意度等管理工作;⑷生产部①生产科a)负责对猪场疾病的防治,及用药、免疫情况的记录;b)负责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疫病防治体系,制定或修各种免疫程序、猪病防治技术操作规程及饲养管理等规章制度;c)负责生猪的饲养管理、卫生消毒、日常记录。②检验科a)负责兽药、饲料入库前的检验和检查;b)负责对猪场常见疾病的检验和监督;c)负责对病死猪的病理检查;③仓储科a)负责兽药、饲料、包装材料的接收、保管、防护与发放,并做好记录;b)负责仓库安全卫生工作;c)负责有毒有害化合物的保管及发放工作。(二)疫病的防治措施1、猪场的总体卫生情况:(1)本猪场建在地势高燥平坦,被风向阳,有缓坡,排水良好的非耕地上。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2)猪场分区:猪场分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各区排列,按全年主风向及地势由上而下的排列顺序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的办公设施,与外界亲密接触的生产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主要包括各类猪舍及生产区内使用的设施;隔离区内包括兽医室、病猪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各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并有防疫隔离或隔离墙。(3)猪场区内道路和隔离带场区内应分净道、污道,互不交叉。净道用于运送饲料、用具和产品,污道用于运送粪便、废弃物及病死猪。生产区对外封闭,生产管理区和隔离区设通向场外的道路。场区周围设有围墙。猪舍之间、道路两旁植高大遮荫树种,裸露地面植草皮绿化。场区雨雪水的排除在道路两旁设明或暗排水沟,不与舍内排污管道通用。(4)养猪场卫生防疫要求和设施设备猪场大门入口处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养猪场有隔离室、消毒室、消毒喷雾器、紫外灯等卫生防疫相关设备。养猪场内没有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从外够生鲜猪肉及副产品。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保持清结,定期消毒。猪场兽医人员不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i。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查,蓄水池每周投放一次漂白粉,用量每立方米水8~10g。(5)猪舍通风口设置纱窗或安装铁丝网,防止鸟、兽进入。定期灭鼠,投放鼠药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进行无害化处理。(6)卫生消毒情况由生产科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的,责任区内负责人罚款50元,按规定实施效果良好的奖励100元。2猪场引种制度及要求猪场引种是从无疫区到具有《种畜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体形外貌符合所引进品种特征和标准,每头猪都有档案系谱卡,防疫证明。装运的猪无疫病症状,有当地官方兽医签发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相关证件。装运车辆做过彻底清洗消毒,装运过程中不接触偶蹄兽;进行疫病捡测和饲养观察,经30天确认无病并注射猪瘟和其它有关疫苗后,入生产区混群饲养。猪场引种统一由业务科负责,兽医进行协助。3防疫卫生制度(详见下页)4、疫病监测(1)本公司养殖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2)本公司养殖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等。(3)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5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时,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三)药物使用管理措施1、药品管理规定(1)、药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且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2)、生产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各舍管理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罚款100元。(3)、兽医在对生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详见药物管理办法)(四)饲料使用管理措施1、饲料由业务部统一负责采购,检验部门负责饲料的验收,仓储部门负责饲料的储藏、发放和登记记录。2、所购饲料要符合以下要求:(1)饲料原料: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做生猪饲料原料。(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饲料中使用的营养型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药物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母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的含量。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mg/kg;30kg~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mg/kg。3、业务部采购员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的饲料应符合采购要求,发票、采购审批手续齐备。如不按采购要求采购,具体采购人员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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