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GPC17081武当山旅游发展中心会议中心灯光及视听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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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YGPC17081项目单位: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内容:室内全彩色LED显示屏(采用P1.9的小间距LED屏,尺寸:4.225m*2.19m,共计2块)、会议音响系统、舞台灯光系统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1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依据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H20170206号的要求,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对其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SYGPC17081二、采购项目名称:武当山旅游发展中心会议中心灯光及视听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三、招标内容:室内全彩色LED显示屏(采用P1.9的小间距LED屏,尺寸:4.225m*2.19m,共计2块)、会议音响系统、舞台灯光系统。四、项目预算:220万五、投标供应商条件: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六、查勘现场时间:投标供应商应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集中到武当山旅游发展中心会议中心现场踏勘,未按规定踏勘现场的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七、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八、投标文件送达及开标地点: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信访局大楼6015室)九、联系方式:采购人联系人:李显峰电话:13636171108联系地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新区采购中心联系人:郑炜电话:0719-8118701电子邮箱:hbsygpc@163.com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信访局大楼6楼6017室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户名及银行帐号汇出:开户行:十堰市工行北京路支行户名: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帐号:1810800229020022392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机构进行货物采购的政府机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办公室”。2.2“监管部门”是指:“十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2.4合格的投标人2.4.1本文件第一章第五条要求;2.4.2如经营、开发或承担本类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经取得并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2.4.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人员和服务能力,并能按本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2.4.4投标人应具有本项目采购服务的经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2.4.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地址:“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3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不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注: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参与本项目开标大会。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5.1.1投标邀请书;5.1.2投标人须知;5.1.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5.1.4评标方法、步骤、标准;5.1.5合同书格式;5.1.6投标文件格式;5.1.7在招标过程中由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6、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4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投标人在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将不予受理。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向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确认。7.3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中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4投标人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采购人将对此提供方便,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7.5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7.6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8、投标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5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的构成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9.1.1投标书;(附件一)9.1.2投标一览表;(附件二)9.1.3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9.1.4投标货物清单;(附件四)9.1.5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附件五)9.1.6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附件六)9.1.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七)9.1.8投标人的资格声明;(附件八)9.1.9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附件九)(视招标文件要求)9.1.10制造商的资格声明;(附件十)9.1.1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等(附件十一)9.1.1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等(附件十二)9.1.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十三)9.1.14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9.2投标文件编制9.2.1若投标文件有分包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9.2.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9.2.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9.2.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9.2.5投标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10、投标报价610.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10.2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投标总价。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不得优惠。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本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承担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10.3《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10.3.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10.3.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0.3.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10.3.4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10.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0.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采购人因方案发生调整变更工作量除外)。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将不予支付。10.6对于本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10.7投标人应对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711、备选方案11.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2、联合体投标12.1本次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为彩色影印件且加盖单位印章,副本中可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单位印章。13.3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否则将被作无效投标处理)14、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以投标供应商对公帐户采取非现金形式向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专户递交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5.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60天期限内有效。15.3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需办理退款的供应商请与财务科联系0719-8118703,联系人:崔燕)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4.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5.4.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5.4.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15.4.4投标人与他人串通,以非法手段谋取成交;15.4.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6、投标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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