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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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讲稿一、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综合国力,世界各国都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试图通过改革,寻找教育发展的出路,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英国也不甘示弱,积极地投身于这场教育改革的洪流之中,1988年教育改革法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案之一。我们知道任何改革或法案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也是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出台的。其具体背景有:1、经济因素英国最早实现了工业化,最早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并率先敲开了现代化的大门。因此,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一直是世界各国的领头羊。然而,英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走向衰落,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步入政坛时,英国的经济正处于严重的“滞胀”状态,国际竞争力严重下降。为了振兴经济,撒切尔政府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经济改革的思路、手段自然而然地在教育领域中得到体现,促使教育也必须对自身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反过来教育领域的改革也会推动经济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2、政治因素人们将撒切尔夫人上台之后的一系列作风成为“撒切尔主义”。这是指在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在保守党内部出现的一股占统治地位的“新右派势力的意识形态,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混血儿’’。它有两条重要的政治纲领,即自由经济和强硬政府,外加对家庭的道德关注。撒切尔夫人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的价值观和执政风格直接影响了该法案的出台。1988年教育改革法集中体现了撤切尔政府教育改革的理念。一方面坚持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强调教育中的市场经济成分,如学校自治、多样化与选择、教育的私有化等;另一方面又主张新保守主义的文化右翼纲领政策,即强调教育中的标准、传统、秩序、权威和等级制度,如设立全国统一课程和推行全国统一考试等。3、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发展80年代以来,教育领导者的演说和政府的一系列报告文件的颁布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1984年,英国激进的保守党人士,教育和科学大臣基思·约瑟夫(KeimJoseph),在英格兰北部谢菲尔德教育大会上发表了一次重要演讲,其内容是要求有效地利用教学资源,制定长期目标来提高各种能力水平学生的学习成绩,以使80%的16岁儿童至少达到当时中等能力学生的水平。约瑟夫的演讲提出要提高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的问题。从此教育质量问题开始成为保守党政府关注的焦点。1985年3月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向议会提交的《把学校办得更好》的白皮书指出:“⋯⋯政府认为,现在我国的学生取得的平均成绩,既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标准,也不能适应面对21世纪世界的需要。很明显白皮书对英国普通教育质量表示担忧。为此,白皮书提出了政府总的教育目标和责任即:“到学生离校时,他们应该获得远远超过目前水平,并且适应技术时代工作要求的素质与技能。⋯⋯政府有义务在确保提高质量方面起领导作用⋯⋯为了实现政府的教育目标,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白皮书提出要对课程设置、考试制度、教师、家长以及企业界人士在教育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改革。此外,二战以后进步主义教育思想的兴起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进步主义的一些批判引起了教育领域的一些论战;综合学校运动的发展与反思;英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矛盾逐渐显现,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引起了人们对教育的关注。总之,学者、普通民众和政府对教育的一系列关注都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二、主要内容1988年教育改革法分学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内伦敦的教育、其他一般性的规定等四个部分,包括正文238条和附录13条。有关高等教育方面的条款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中小学方面的条款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设立全国统一课程课程改革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案规定设立全国统一课程,从而打破了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和教师课程和教育内容的自主权。法案规定,公立学校开设基础课程,包括宗教教育和全国统一课程。全国统一课程分为核心科目和基础科目。核心科目包括数学、科学和英语(其中威尔士使用威尔士语的学校应包括威尔士语)。基础科目包括历史、地理、工艺、音乐、艺术、体育和从中学开设的外语(其中在威尔士的非威尔士语学校应包括威尔士语)。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水平上达到统一的要求,法案规定,国务大臣可以发布指令,为每门基础科目指定该科目的适当的成绩目标、教学大纲和评定安排。但国务大臣不得要求“在各主要阶段对教学大纲或组成教学大纲各部分的任何事实、技能或活动的教学在时间或时数上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为了在这些阶段对这些教学时数进行分配而制订具体的课程时间表’’。法案还规定设立课程设置委员会,负责对公立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全面的审查及就学校课程设置问题和学校课程的设置改革计划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并根据国务大臣的要求协助他执行这些改革计划。另外,宗教教育必须有时间保障。2、设立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88年教育改革法把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的学习阶段分为四段:5—7岁,8—11岁,12—14岁,15—16岁。规定在每一学习阶段结束或临近结束时,要根据成绩目标对学生的每门科目进行评估,即学生要在7岁、11岁、14岁、16岁时参加4次考试。法案为每一门学科设置了若干成绩目标。法案规定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时,必须参加GCSE考试。由于英国国民义务教育年龄为5—16岁,因此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时参加的GCSE考试亦称16岁考试。法案规定设立学校考试和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审查考试和评定工作,并就有关考试和评定的事宜和有关考试和评定工作的改革计划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全国性的统考安排(见PPT)3、实施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政策英国自建立公立中小学教育制度以来,中小学一直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中央政府通过地方教育当局对学校实施间接管理。具体到教育拨款就是中央政府将教育款项拨给地方教育当局,再由地方教育当局对公立学校的资金进行分配。1988年教育改革法打破了这个局面,实施了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政策(Grant--MaintainedSchools简称GMS),即中央政府将教育款项直接下拨给学校一级,由学校董事会管理学校。该政策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充分体现了改革法的主旨。该政策的主要内容:申请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资格:任何郡办公立或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初等学校,均可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资格。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资格的程序:经过家长1—2次秘密通讯投票,如第一次投票总票数少于有资格参加投票者的50%,则从次日起的14天内进行第二次投票。如果所投的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该校申请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资格,则由该学校的董事会即需在投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务大臣递交该校为取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地位而提出的建议,申请脱离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经费:第一,国务大臣为履行维持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职责而要求支付的款项,是指向学校董事会提供的年度拨款,它用于董事会在与该拨款有关的财政年度内为维持该校的目的所需的开支(简称“维持拨款)。第二,拨款规章可规定用于经常性开支的定期专项拨款,或用于特定场合或特定时期开支的定期专项拨款。还规定基建拨款的数额须与基建开支费用相等。第三,国务大臣可在任何财政年度从原学校维持当局收回支付给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董事会的维持拨款。国务大臣应把根据本条所接受的任何款项交付给统一基金会。该政策的特点:第一,权力上收。该政策通过直接拨款的形式将部分中小学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有利于政府推行中央的教育政策,有利于中央政府更方便地贯彻实施自己的各种教育改革。第二,权力下放。通过该政策,中央政府有意识地扩大了学校一级的权力。该政策规定,每所中小学必须设立自己的学校董事会,其中校长为当然董事。校董会在从教育大臣处得到办学拨款后,负责学校的经营和管理,拥有很大的自主权,能够自行决定学校事务和学校发展方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第三,削弱中间层。该政策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大了学校的自主权,造成了中间层——地方教育当局教育权力的削弱。这种削弱表现在:学校的办学经费不再由地方教育当局来统一调配、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董事会的人数和任命方法不再由地方教育当局决定,等等。第四,强调教育消费者的需求。教育消费者是学生家长和企业。该政策一方面提高了家长的选择权,使家长在学校的办学方式方面拥有决定权,另一方面该政策规定学校董事会中必须要有来自企业界的人士,强调从企业的需要角度出发,来决定学校培养学生的方向。4、实行“开放招生”政策战后英国的中小学招生,一般都由地方教育当局根据计划予以保证,所以公立学校同行间缺乏竞争意识。1988年教育改革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1980年教育法案首次赋予了家长在公立学校体系内自由选择的权力,并规定家长有权获得关于被选学校情况的详细资料。该法案规定,除非这些学校已人满为患或有其它充分理由拒绝,否则家长的选择一般都应该得到满足。1980年教育法虽赋予了家长给自己的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但是由于受欢迎的学校招生名额有限,家长在行使选择权利时常常受到限制。另外,法案规定实行按就学人数分配教育经费,这意味着更多的学生就是更多的经费。法案要求地方教育当局按照经过批准的公式给本地区学校分配经费,改变了传统公共教育经费各校平均分配的方式。根据公式分配的经费中有75%根据该校在学人数分配,以鼓励学校吸引和留住学生,其余25%可以参照其它因素分配。所有公式须得到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地方教育当局就公式中的要素作出决定以前须与学校的地方管理团体协商。按公式分配教育经费的制度,使开放招生制度名副其实5、设立新型的中等教育机构市立学院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设立的新型的中等教育机构。法案规定,国务大臣可以和任何人达成协议,建立市立工艺学院的独立学校或市立艺术工艺学院的独立学校。这两种学校必须设在城市地区,为全部或主要来自学校所在地区的11--19岁的不同能力的学生提供教育。在开设广泛的课程方面,市立工艺学院重点放在科学和技术方面;市立工艺艺术学院重点放在将技术应用于表现和创造性艺术方面。这两种学校由国务大臣提供经费,不受地方教育当局的管辖,可以取得工商企业的赞助,学生入学免费。市立学院实际上是一种中等技术学校。它与综合中学一样,以11~18岁青少年为主要对象,但又不同于综合中学。综合中学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而城市技术学院由独立于地方教育当局的校董会管理。它不同于文法中学,因为它向各种能力的学生开放。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科学和技术教育以及有关企业实用的课程。学校与工商界保持密切的联系,采取校内教学与到企业中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培养企业急需的精通技术的中等人才。城市技术学院的办学经费约80%来自中央,20%由当地企业赞助。一方面是想让企业参与办学,企业的捐助成为这类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打破地方教育当局对中等义务教育的垄断,扩大家长在子女就学场所上的选择余地,提高中等教育办学质量。6、改革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我们讲的是基础教育,所以这部分暂时不讲)三、成效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的几年里,随着各项措施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l、全国统一课程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从1989年起,全国所有公立中小学开始实行统一课程,这是英国课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重大的改革。全国统一课程实施后,确立了一个较统一的课程体系和标准,不但缩小了地区间的教育质量差异,增强了教师和学校的责任感;而且还确保所有的中小学生有权接受一种有价值的课程,实现了教育机会均等。实施全国统一课程最显著的成效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课程中传统的中央、地方和学校之间的伙伴关系,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课程的控制,削弱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权限,剥夺了学校和教师的课程自主权,使学校课程的管理朝中央集权化方向迈进。2、全国统一考试方面所取得的成效1988年,16岁的全国统考开始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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