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2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概述我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其他要求3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概述4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也叫环境法,是由国家、省、市制定或认可,或国际间共同制定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强制执行的关于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5环境保护法目的、内容、任务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个方面,保护资源和防止污染环境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6环境法方针、政策基本方针: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基本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污染者负担的政策,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7环保法原则环境权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调发展(协同作用)持续发展民众参与8环境法体系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其内在的联系将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目前,我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9宪法刑法环境保护基本法五项环境保护法:1、大气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法3、海洋环境保护法4、防止噪声污染法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法九项资源保护法:1、森林法2、草原法3、煤炭法4、矿产资源法5、水法6、渔业法7、土地管理法8、水土保护法9、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共二十多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一批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国际310项,行标15项,其中强制性标准76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共37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其它10第二节我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实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保护法》共6章47条总则定义、适用范围明确了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环境标准的主体结构确定了五项执行制度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对违反环保法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附则12总则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各级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贯彻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为进行检举和控告13五项执行制度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点保护区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的制度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九届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共66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共八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本法共有6章7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0条水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并公布。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共10章98条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关于节能的基本政策关于节能管理的规定关于合理使用能源的规定关于节能技术进步的规定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6章35条。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业的发展在各种水域中进行捕捞作业,必须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沿海滩涂、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不得围垦禁止围湖造田禁止捕捞珍贵水生动物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他利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审批发证制度国家允许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但必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禁止一切破坏草原的行为禁止在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过渡放牧造成草原沙漠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以及加强对人工草场的管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2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颁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2条。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该法主要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同日生效施行。该法共6章42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该法主要规定了预防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的治理、水土流失动态的监督预报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2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1条。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煤炭资源的保护等。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该法主要规定了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煤炭生产和煤矿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颁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3条该法的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历行节约用水,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严格控制林木消耗,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盗伐、滥伐、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29国际环境保护法规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领域中的行为关系的各种国际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的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30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目的:通过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任务保护各国在国际环境领域和本国享有的权利规定各国在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中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动,避免污染和损害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1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主要区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立法方式不同法律实施的途径不同关系国际环境法必须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才能落实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内环境法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采用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3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地球一体原则防治污染和公害,保护和改善全球生活环境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原则自然资源共享原则,也称人类共同财产原则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的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区域共同治理原则加强协商、合作的原则3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保护臭氧层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