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暂停及复工审批规定一、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可签发工程暂停令:(一)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三)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四)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五)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三、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四、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五、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对施工单位引起停工的“实施处理方案”及完成处理自检申请验收报告检查验收,确认隐患已消失后报项目总监。总监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后由总监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六、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与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七、本规定已由公司领导专题会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