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业建筑的使用维护管理,不断改善建筑物的技术状况,更好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并给操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业建筑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维护和检修并重”的原则,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按期检修,使工业建筑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建(构)筑物的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部负责工业建筑的维护、维修管理,其职责如下:一、严格遵守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工业建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制定升级规划,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与考核。三、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工业建筑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四、负责组织制订工业建筑年、季度检修方案,建立、健全工业建筑的维修档案以及抗震、加固等技术资料。五、负责组织检查、鉴定工业建筑的重大缺陷、隐患,对超载违章、危险建筑建议或限令停止使用。六、负责组织工业建筑重大事故的抢修、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七、负责办理工业建筑类资产的盘点、转移和一般工业建筑报废审定工作。八、负责组织推广有利于工业建筑维修检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三章工业建筑的使用与维护第五条工业建筑类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各单位要教育广大职工爱护工业建筑,生产厂房必须保持整洁,坚持分片保养,在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落实到人,使每个厂、车间、班组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扫,定期检查。做到地净,沟见底,门窗完整,屋面无积灰,无杂物,文明生产。第七条为了及时掌握工业建筑的使用维修情况和及早发现缺陷隐患,做到有组织地、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和观测,对三四级标准的工业建筑要定人、定时负责观察作好记录,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一、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二、结构发生严重损伤;三、发生跑钢,跑渣、漏酸、严重漏水、爆炸等事故后;四、突发性灾害事件后,当结构出现超高温、超负荷时要组织专业性巡回检查。对连续生产设备和振动设备基础、大型冶金炉基础、高层框架结构的厂房、高大整体性构筑物如烟囱大型水塔、贮仓等要定期进行裂缝、倾斜和沉降观测,做好检查和观测记录,并录入技术档案。第八条加强工业建筑的维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十不准”:一、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和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二、不准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三、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雷等设施。四、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各种测量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五、不准对建筑物的栓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重物等。六、不准在建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七、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载堆放重物或增建小房、楼层等。八、不准随意提高高温车间厂房结构的使用温度,不得任意损坏隔热设施。九、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处于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及时修复。十、不准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物强行生产,在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综合考虑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第四章工业建筑事故的管理第九条工业建筑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种:一、凡是造成工业建筑结构和构件局部损坏,没有危害其整件稳定性和安全度,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二、凡是造成工业建筑的承重结构破坏,危及整体稳定性的安全度,发生房屋倒塌,造成生产损失和修复费在10万元以上者或造成局部停产二十四小时以上者,均为重大事故。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所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设备部,并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将《工业企业重大工业建筑事故报告书》(见附表一)报设备部。第五章工业建筑技术状况管理第十条为了加强工业建筑技术状况管理,及时掌握工业建筑的技术情况,各单位每季度必须对工业建筑进行检查,并按时向设备部上报《工业建(构)筑物技术状况报表》(见附表二)。第十一条工业建筑分级标准:一、建筑物技术状况分四级:1、一级标准(1)承重结构系统a、地基及桩基:变形终止或变形速度接近于零,厂房结构无沉降裂缝或裂缝已终止发展,行车运行正常。b、斜坡:没有发生过滑动。c、其它:主要承重结构无变形倾斜超温、超载等现象,基本无腐蚀、锈蚀、朽蚀等情况。(2)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结构和支撑系统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恰当,结构构造和连接可靠,满足使用需要。(3)围护结构系统屋面系统构造完好,排水畅通;墙体及门窗完好;地下防水完好;防护设施完好。2、二级标准(1)承重结构系统a、地基及桩基:变形接近终止,不均匀变形较小,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在短期内有终止发展的趋向,行车运行基本正常。b、斜坡:以前发生过滑动,停止后将来不会再滑动。c、其它:主要承重结构有轻微变形、倾斜现象,有腐蚀,但不影响安全性。(2)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结构和支撑系统布置较合理,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基本正确,结构构造和连接可行,虽然存在个别问题,但不影响安全使用。(3)围护结构系统a、屋面系统:有老化、鼓泡、开裂或轻微损坏堵塞等现象,但不漏水。b、墙体及门窗:墙体及门窗框、扇完好,抹面、装修连接或玻璃等有轻微损坏。c、地下防水:基本完好,虽有较大潮湿现象,但无明显渗漏。d、防护设施:有轻微损坏,但不影响防护功能。3、三级标准(1)承重结构系统a、地基及桩基:变形继续发展,不均匀变形较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继续发展,短期内无终止趋向,行车运行不正常,但轨顶标高和轨距尚有调整余地。b、斜坡:发生过滑动,停止后将来可能再滑动。c、其它:主要承重结构存在缺陷和隐患,部分影响安全使用,个别项目必须采取措施。(2)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结构和支撑系统的布置基本可行,结构形式、构件造型、结构构造和连接局部存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应进行处理。(3)围护结构系统a、屋面系统:多处老化、鼓泡、开裂、腐蚀或局部损坏、穿孔,有堵塞漏水现象。b、墙体及门窗或连接局部破坏,已影响使用功能。c、地下防水:局部损坏或有渗漏现象。d、防护设施:局部损坏已影响防护功能。4、四级标准(1)承重结构系统a、地基及桩基:变形继续发展,不均匀变形很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行车运行不正常,轨顶标高和轨距无调整余地。b、斜坡:发生过滑动,停止后目前又滑动或有滑动迹象。c、其它:主要承重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已威胁安全生产,应立即采取措施。(2)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结构和支撑系统的布置、结构形式、构件造型、结构构造和连接中存在严重问题,必须立即进行处理。(3)围护结构系统a、屋面系统:多处严重老化、腐蚀或多处损坏穿孔、开裂,局部严重漏水。b、墙体及门窗:墙体及门窗或连接严重破损,部分已丧失使用功能。c、地下防水:多处破损或有较严重的渗漏现象。d、防护设施:多处损坏,部分已丧失防护功能。二、构筑物技术状况分四级:1、一级标准(1)烟囱a、地基基础:变形终止或变形速度接近于零。b、筒身:承载能力≥1;无裂缝;无倾斜。c、内衬:基本完整,工作状况良好,筒壁工作温度正常。(2)贮仓a、地基基础:变形终止或变形速度接近于零。b、结构布置及选型:结构和支撑系统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恰当。c、承重结构体系:仓体、深梁及承重墙断面结构没有损坏;承载能力≥1;进出料口处无损伤与机械设备的连接可靠,满足使用要求;挡墙或支撑板墙无变形或裂缝;仓体结构的保护设施完好。(3)通廊通廊参照贮仓标准。2、二级标准(1)烟囱a、地基基础:变形接近终止。b、筒身:承载能力≥0.9;无明显裂缝;无明显倾斜。c、内衬:内衬有不同程度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2)贮仓a、地基基础:变形接近于终止,不均匀变形较小。b、结构布置及选型:结构和支撑系统布置较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基本正确。c、承重结构体系:仓体、深梁及承重墙断面结构有轻微损坏,尚未穿孔,无膨胀现象;承载能力≥0.9;进出料口处有轻度损伤与机械设备的连接仍可靠,基本满足使用需要;挡墙或支撑板墙有轻微变形或裂缝;仓体结构的保护设施局部损坏,不危及承重结构。(3)通廊通廊参照贮仓标准。3、三级标准(1)烟囱a、地基基础:变形继续发展,且不均匀变形较大。b、筒身:承载能力≥0.85;有较明显裂缝;有较明显倾斜。c、内衬:内衬损坏严重,需立即修补。(2)贮仓a、地基基础:变形继续发展,不均匀变形较大。b、结构布置及造型:结构和支撑系统基本可行,结构形式、构件选型存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应进行处理。c、承重结构体系:仓体、深梁及承重墙断面结构有损坏,次要部分有穿孔,有轻度膨胀现象;承载能力≥0.85;进出料口有较大损伤与机械设备的连接有松动,缺件、连接件锈蚀现象,影响使用需要;挡墙或支撑板墙有明显变形或裂缝;仓体结构的保护设施严重损坏,已危及承重结构。(3)通廊通廊参照贮仓标准。4、四级标准(1)烟囱a、地基基础:变形继续发展,不均匀变形很大。b、筒身:承载能力0.85;有严重裂缝;有严重倾斜。c、内衬:损坏严重,需拆除重做。(2)贮仓a、地基基础:变形继续发展,不均匀变形很大。b、结构布置及选型:结构和支撑系统布置结构形式、构件选型存在严重问题,必须立即进行处理。c、承重结构体系:仓体、深梁及承重墙断面损伤严重,孔扩及主要部分,有严重膨胀现象;承载能力≤0.85;进出料口严重损伤,与机械设备的连接布可靠,无法满足使用需要;挡墙或支撑板墙有严重变形或裂缝,影响结构安全。(3)通廊通廊参照贮仓标准。第六章工业建筑的维修第十二条工业建筑的维修是为了消除工业建筑存在的一般缺陷和隐患,保持工业建筑正常功能的活动。工业建筑维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维护与检修并重”的原则。二、有计划地进行工业建筑的维护、检查和大修工作。三、严格遵守工业建筑使用的“十不准”及有关制度。四、建立健全各种固定资产的使用责任制。五、要制定工业建筑使用、检测、维修及改造等规程。(6)要合理地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努力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7)要经常进行检修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为加强维护和大修创造有利条件。第七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严格按照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考核。第十四条设备部对各单位工业建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或扣款50-1000元。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设备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