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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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发起设立)投资机构:(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发起设立)一、基本信息(一)主发起人(投资机构)机构名称□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万元整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二)拟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名称(暂定)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注册地址营业/合伙期限(存续期)经营范围托管银行(暂定)拟募集资金规模万元主发起人承诺出资万元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万元申请引导基金金额万元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计划结束募集时间年月日(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万元二、主发起人概况填报说明:请填写主发起人简介,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体系、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三、子基金组建方案(一)基本情况说明:拟设立子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暂定)、拟采用的组织架构、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回收期)、经营范围、托管银行、主要股东或出资人简要背景。(二)投资策略说明:1、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产业)及投资优势。2、子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阶段,并注明不同投资阶段(早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定义。3、子基金的投资规划,包括投资组合的原则和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计划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比例、预期全部完成投资的时间等。4、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团队以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相同。若不同,请说明不同的原因以及选择新策略的原因。(三)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及清算说明:1、存续期不同阶段管理费的计提方法。2、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原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3、清算原则及方法。(四)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说明:1、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在管基金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2、子基金与管理团队个人投资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3、近期是否在募集设立其他基金(五)资金募集计划说明:子基金募资计划,包括所有承诺出资人或意向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出资人对引导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限制的了解情况,出资人如有特殊投资条款请予以说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金额。(六)储备项目情况储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来源、企业名称、融资金额、主营业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投资亮点、投资洽谈进展、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是否为转化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四、子基金管理机构(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简介说明: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结构、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专业领域是指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说明: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指管理机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投委会成员的大学及以上学习工作经历,在专业领域的经验和专长,资质荣誉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管理团队成员在企业中的管理分工。(三)管理团队投资业绩说明:1、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已完成投资、基金存续期、投资限制、管理费等。2、管理的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基金名称、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目前状况、是否退出、估值或收益情况等。3、至少列举3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成功创业投资案例包括企业简介、投资基金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退出时企业状况、收益情况、管理团队成员在案例中的作用等。(四)内部管理与决策说明:1、投资管理(项目遴选办法,投资决策流程及方法,风险控制手段、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等)。2、内部分配机制(管理团队内部如何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得的收益等)。3、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为了业务发展而制定的职位升迁、奖惩等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说明:1、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无重大过失、是否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2、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讼诉、仲裁、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六、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投资机构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相关重要条款(见附件);确认本申请书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隐瞒等情况,并将积极配合后续相关工作;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及相关责任。投资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年月日子基金管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年月日七、附件附件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1、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承诺书2、投资机构(主发起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主发起人)近期的审计报告4、子基金发起人协议(草案)5、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6、子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说明,内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激励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草案)7、其他相关材料8、子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9、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10、子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11、主要发起人以外其他主要出资人出资承诺书法律文本相关重要条款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发起人协议以及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各项条款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重点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资及存续期要求第一条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第二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第四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二、子基金管理及托管银行要求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第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第七条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第八条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三、政策目标要求第九条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四、投资限制领域第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五、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子基金方案获得科技部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附件2:出资承诺书:我方已知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有关内容并愿意遵守其要求,经与主发起人充分沟通协商后同意参股(或入伙)由发起设立的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暂定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承诺如下:1、同意出资人民币万元,作为基金的股本(或合伙份额)。2、同意首期出资不低于承诺出资的%,在收到缴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约定数额的人民币现金汇入基金的银行账户。3、我方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并对上述出资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4、本出资承诺书自签字盖章起有效期限为6个月。出资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出资人(自然人)(签名):身份证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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