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经谈到,道德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对道德问题或道德冲突做出评价或选择。道德评价涉及在不同道德准则之间的优先次序做出区别。当然也有这样的可能,被比较的两个道德准则的优先次序始终没有被明显地区分开来。这种冲突叫做“终极冲突”,终极冲突及其解决是道德哲学的重要问题,涉及道德哲学的基本分野,即道义论(deontology)和目的论(teleology)。目的论主张,一个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评价一个道德行为的标准最终可以归结为道德之外的某个目的,亦即对这一行为的某种后果的追求;因此,目的论也叫做“后果论”。道义论则主张,一个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评价一个道德行为的标准是在道德之内,而不是在道德之外;也就是说,为道德而道德。目的论的基本道德原则是隶属于人们的最终目的之下的,因而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道义论的基本道德原则是超越人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因而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一)康德的道德理论道义论的最重要的代表当推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动机是善良意志(goodwill),善良意志来自人的理性。理性“为自己设定一个目的。这一目的就是任何善良意志的质料。”康德宣称:“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善,而仅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于是,出于善良意志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善而善,而不是为了达到别的什么目的。康德把这种基于人类理性的善良意志又称之为绝对命令(thecategoricalimperative)。绝对命令有三种表述,其一被称之为“普遍律原则”(theprincipleofuniversality);其二表述通常被称之为“人性原则”(theprincipleofhumanity)或“人格原则”(theprincipleofpersonality)或“人类尊严原则”(theprincipleofrespectforpersons)。其三表述被称之为“意志自律原则”(theprincipleofautonomyofthewill)。普遍律原则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人类尊严原则是:“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根据康德的这一原则,一个人不仅应当把别人当目的,而且也应当把自己当目的;因此,一个人即使处于困难的境况中也不应该自杀。•否则,“他就是把自己的人身看做一个把过得去的境况维持到生命终结的工具。”意志自律原则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作出选择。”“自律的人应该摆脱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左右意志。”自律是相对于他律而言的。他律就是使自己的意志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后果的影响或左右,而自律则是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普遍律本身,亦即使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善良意志。据此,助人为乐的行为也不被看作“意志自律”。康德说道:“我把道德感原则也算做幸福情感,因为任何一种实践上的关切,都通过事物所提供的满足而增加人的舒适,不管这种关切是直接的不计利得,还是考虑到利得而发生。”更为令人吃惊的是,道德学家们普遍称颂的“黄金准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被康德排除在绝对命令之外。康德说道:“人们不能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老调子当作一个指导行动的原则和规则。因为这条原则,虽然有所不同但只不过是从前一条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还因为它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它既不包括对自己责任的根据,也不包括对他人所负责任的根据。好多人都有这样一种看法,除非他有借口不对别人做好事,别人也就不会对他做好事。最后因为,它不是人们互相间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那些触犯刑律的人,还会以此为根据不服法官的判决、逃避处罚。”•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连黄金准则都没有资格成为绝对命令,还有什么有具体内容的道德准则可以成为绝对命令?康德确实没有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因此康德的道德理论常常被看做是纯形式的,缺乏具体的可应用性。不过,康德的道义论是否真的不含有任何目的论的成分,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外,康德关于绝对命令的三种表述是同一个道德原则的不同表述还是表述了三个不同的道德原则,这一点在学术界也是有所争议的。(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目的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理论派别,一般认为,其代表人物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和密尔(JohnS.Mill,1806-1873,也译作“穆勒”)。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评价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最终的尺度,因而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动机。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的道德体系,该书的第一段话就开宗明义地谈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侈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一件事物如果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之总和,或者(也是一回事)减少他的痛苦之总和,那么我们就说它是增进那个人的利益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的。”边沁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个人效用或个人利益,其依据是一个明白浅显的心理学事实,即:人的一切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既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并且我们重视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自然可以得出,就社会范围而言,我们应当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边沁试图把人的快乐或不快加以定量化,从而把伦理学改造成为科学。但是他的这一努力一般公认是不成功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快乐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不同种类的快乐无法加以定量的比较,并且不同的人对快乐与不快的感觉也是不尽相同甚至很不相同的,几乎不可能找到一个公共的和客观的衡量标准。边沁理论的另一个重大缺陷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从追求个人最大利益到追求社会最大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一个他所默认的自然而然的桥梁。密尔指出,人们衡量快乐或幸福的时候所注重的不是量上的区别,而是质上的区别。快乐可以分为“心灵的快乐”和“肉体的快乐”,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别,即“心灵的快乐高过肉体的快乐,主要在于前者的更持久,更稳妥,更便宜等等”因此,尽管获得心灵的快乐常常以损失一些肉体的快乐为代价,但人们还是常常选择心灵的快乐。“作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作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作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不过,密尔承认,实际社会中像苏格拉底这样的高素质的人总是少数,因为“享受高等情感的能力,在大多数人的天性中是像一株脆弱的植物,不仅易被敌对势力摧残,而且只要缺少培养,就会消灭。”在密尔看来,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他并不总是鼓励自我牺牲,仅当自我牺牲可以增加社会利益的时候,自我牺牲才堪称美德。“功利主义者的道德观念,承认人类有能力为他人的好处而牺牲他们自己最大好处。功利主义只是不承认牺牲的本身也是一善事。不增加或不趋向增加幸福的总量的牺牲,功利主义看来是浪费。”密尔把人们所追求的目的分为许多层次,原始的目的是“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其他目的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即开始作为达到原始目的的手段,习惯成自然,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对象,包括自我牺牲在内的最高美德也是如此。“凡是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都变成被独立追求的东西。既被独立追求,也就是人所追求的幸福的一部分。……按照功利主义的观念,美德是一种可以这样来讲的善:它没有所谓原来的欲望或动机,它只是有助于快乐。”应该说,密尔的这一理论比边沁的理论对于解释人们的道德行为有更强的说服力,但是仍未完全摆脱边沁理论所面临的一个困难,那就是: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什么应该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成全社会利益?密尔似乎给出一个回答即:因为对高素质的人来说,这样的自我牺牲实际是更大的个人幸福。我们再问,为什么应该作一个高素质的人呢?密尔回答说,高素质的人能够把自我牺牲等美德作为幸福,因而比低素质的人具有更多的幸福。于是我们再问,为什么应该把自我牺牲等美德作为个人幸福呢?密尔回答说,因为自我牺牲等美德能够促进社会利益。这样就回到了一开始的问题:一个人为什么应该以促进社会利益即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显然,密尔的辩护是一个循环论证,因而是无效的。用康德学派的话说,即使在密尔那种复杂的功利主义体系中,也没有在欲望和义务、“是”与“应该”之间建立一座逻辑的桥梁。这意味着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在密尔这里仍未得到解答。(三)行为功利与准则功利二十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在经受了元伦理学的冲击后又开始复苏,逐渐形成现代功利主义。现代功利主义分为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和准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J.J.C.Smart)。准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是美国哲学家布兰特(RichardB.Brandt)。二者都是以最大幸福原则即“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本原则的。由最大幸福原则以及特定的情境可以推出许多定理即道德准则,如:要诚实和守信用,要互相关心和互相帮助,要孝顺长辈和爱护后代,要爱祖国爱人民,要尊重他人,要努力学习和勤奋工作,要爱护公物,要保护环境,等等。道德准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功利价值。道德准则直接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从而使基本道德原则间接地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例如,邓亚萍参与希望工程,资助一个失学儿童上学,直到大学毕业。邓亚萍的这一行为为我们国家减少一个文盲,甚至增加一个大学生,是直接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这就是邓亚萍这一行为的行为功利价值;此外,这一行为还符合爱护儿童、关心他人和互相帮助等道德准则,对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和发扬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社会良好风气又有利于功利主义基本原则的实现,因此,这一行为还具有准则功利价值。•其实,准则功利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包含了道义论的成分,因为它已承认道德准则对于行为功利的相对独立性。可以说,在做道德判断时综合考虑准则功利和行为功利,相当于,将功利主义同道义论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在许多场合,一个行为的行为功利价值和准则功利价值是相互一致的;然而,在有些时候,一个行为的行为功利价值和准则功利价值是相反的,是彼此冲突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有一个德国人关押犹太人的集中营,其中一个分营所关押的80个人中有13人越狱逃跑,但被德军追回。德军官命令枪毙这13人,但有一附加条件,即每人必须在其余67人中选一人陪死,否则80个人全被枪毙。于是,这13个人便面临行为功利和准则功利的冲突:到底应该不应该找一个无辜的人来陪自己去死?中山大学哲学系张华夏教授在《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这本书中建立一个系统功利主义的伦理系统。所谓“系统功利主义”就是要把行为功利和准则功利统一起来。为此,张先生引入一个多元复合函数即:Uc(x)=RUr(x)+DUd(x)这里R为准则功利系数,D为行为功利系数。R和D的数值是因人而异的,比例R/D可以反映在不同人们那里这两个系数之间的重要差别。对于一个更注重准则功利的人,R/D>1,而对于一个更注重行为功利的人,R/D<1。R/D叫做“义利系数”。在一种极端情况下,D的取值为0,从而R/D趋于无穷大,持这种态度或靠近这种态度的人叫做“准则功利主义”;另一种极端情况是,R的取值为0,从而R/D为0,持这种态度或靠近这种态度的人叫做“行为功利主义”。张先生所主张的系统功利主义介于这两种极端态度之间,因而R/D是一个有限值。在有些情况下道德准则所起的作用大些,在另一些情况下行为后果所起的作用大些,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综合考虑准则功利和行为功利的结果。假定被德军抓回的那13个人的义利系数R/D=2。又假定:在这个案例中违反道德准则即找人陪死所带来的道义损失可以折算为损失10条人命,而其直接后果所带来的是正效用即挽救54人的生命;不违反道德准则即不找人陪死所带来的道义收益可以折算为挽救10条人命,而其直接后果是没能挽救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其效用为0。根据系统功利函数可得:Uc(找人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