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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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第二条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第四条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第十三条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承担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0%。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0%。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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