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号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年月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使用说明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乙方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签订,也应遵循上述原则。三、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中空白处,双方确认不需要填写内容时,应划斜线或填写“此处无内容”或“以下空白”等字样。四、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并履行告知劳动者的义务。五、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拟补充条款。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〇一四年制劳动合同续订书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类型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曰期:年月日签字曰期: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性别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长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市区(县)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类型合同。1、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试用期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内容、地点和标准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部门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可另附)。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此处请选择填写: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甲方与乙方签订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3、甲方与乙方签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四、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劳动合同变更书因原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内容如下:1、原合同中第条第款。变更为。。2、原合同中第条第款。变更为。。3、原合同中第条第款。变更为。。变更部分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曰期:年月日签字曰期:年月日十、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另附)。第三十四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曰期:年月日签字曰期:年月日或按工资分配制度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第十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第十一条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曰工作的,应按照囯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必须按囯家和吉林省、长春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长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灰尘噪音及其它可导致职业工要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八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企业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体检筛查;对患职业病职工,由企业负责为职工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与赔偿。第十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第二十条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釆用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吉林省、长春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曰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二十八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第二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第三十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向年月曰至____年月曰。竞业限制的范围。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乙方经济补偿每月元。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