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资新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年7月31日前落实到位。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二)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四、绩效工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XX%左右具体比重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各项目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所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工勤、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五、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XXX号)下发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XX%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纪发〔〕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五)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将县(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财力不足的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XXX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七、组织实施(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批准后实施。(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