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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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55/23附件5环保会第MEPC.153(55)号决议2006年10月13日通过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4项会议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按照该公约附则的规定,仅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B-3.6条规定,压载水管理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向接收设施排放压载水的船舶,这些设施的设计考虑到了本组织为该类设施制订的指南,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的决议1提请本组织紧急制订这些指南,在其55届会议上,审议了由压载水工作组制订的《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5)草案以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第14次会议提出的建议,1通过列于本决议附件的《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G1);2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应用本指南;并3同意保持对本指南的审议。MEPC55/23ANNEX5Page2附件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草案(G5)1引言目的1.1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按照公约附则B-3.6条所规定的提供压载水接收设施进行指导。本指南并不试图要求当事国提供此类设施。这些指导还旨在鼓励这些设施和船舶之间的全球统一界面,而不需要被限定于岸上的特定接收设施。适用范围1.2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国际公约》(公约)附则第B-3.6条所指的压载水接收设施。1.3本指南不适用于公约正文第5条和附则第B-5条所指的沉积物接收设施。2定义2.1就本指南而言,应适用公约正文第1条和附则A-1条中的定义。3对压载水接收设施一般要求3.1压载水接收设施应能从船舶接收压载水,使之不因向环境释放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接收设施应提供管道、总管、异径管节、设备和其他资源,尽实际可能使所有希望在港内排放压载水的船舶使用该设备。接收设施应向使用该设备的船舶提供足够的系泊设备及安全的锚地(如适用)。3.2各缔约国均应将其已有的以对环境安全方式处置压载水的任何接收设施及位置的信息报告给本组织,并在可能时提供给其他缔约国。4压载水接收设施的提供4.1在考虑对这些设施的要求时,应考虑在内的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设施有影响并与以下各项有关的区域、国家和地方法规;.2选址;.3使用该设施的船舶类型和尺度;.4船舶构型;.5系泊要求;.6压载水的装卸;.7压载水的取样、试验和分析;MEPC55/23ANNEX5Page3.8压载水的储存和储存条件;.9环境效益和成本;.10当地港口附近的可用场地;.11设施的建造和运行对环境的影响;.12设施员工的培训;.13人类健康;.14安全;.15维护保养;.16操作限制;以及.17水路通道、入口和交通管理;及.18可能要接收的压载水量。5已接收压载水的处理和处置5.1接收设施对压载水的处置不应因向环境释放或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5.2所使用的压载水处理方法不应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产生构成危险的影响。5.3如将压载水处理到水生环境中,则压载水应至少满足公约附则第D-2条规定的性能标准。如处理到其它环境中,应达到港口国所接受的处理标准。此种标准不应因向环境释放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而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构成危险。6悬浮物质6.1船舶排放的压载水,包括水中的悬浮物质,应由压载水接收设施接收。7接收设施的能力7.1关于处理设施能力及容量限制的详细信息应提供给要使用该设施的船舶。7.2向船舶提供的详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1昀大压载水体积容量;.2任何一次能够处理压载水的昀大体积;.3昀大压载水传送速率(立方米每小时);.4作业时间的小时数;.5能通向接收设施的港口、泊位和区域;.6船对岸管道连接详情(可用管线尺寸和异径管节);.7是否需要船上或岸上人员进行水带连接或卸下之类工作;.8接收设施联系方式;MEPC55/23ANNEX5Page4.9如何要求使用接收设施,包括通知期限和要求船舶提供那些信息;.10所有应缴费用;和.11其他相关信息。7.3接收设施提供的船对岸接头,应与公认标准,例如石油公司国际海洋论坛的(OCIMF)《油船总管和相关设备建议》”中的标准相符。认识到该标准原来系为油船制定,但其中的一般原则可用于其他类型船舶的压载水传送接头,特别是其涉及法兰和连接方法的章节。8培训8.1负责和从事提供压载水接收设施的人员,包括处理和处置压载水者,应受过充分指导。经常性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1公约的宗旨和原则;.2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3与压载水处理有关的风险,包括一般安全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4安全;.5关于所涉及设备的充分知识;.6关于使用接收设施的船舶和任何操作局限性的充分理解;.7船舶/港口通信界面;以及.8对当地处置控制的理解。8.2培训应由接收设施的管理者或运营者来组织,由具有适当资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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