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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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7)。(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4—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5—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2.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的技术审核。3.负责组织安装视频监控及技防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4.负责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5.负责制定国家城市站运维相关记录表格。6.负责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7.负责分析评价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6—比对的称重。(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4.制定并实施运维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运维内容、运维人员和质量控制要求。5.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在线审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6.建立数据异常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数据中断、异常等情况时,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排除异常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发生。7.负责对监测设备、采样系统、视频系统,采集传输系统等日常巡视,发现并确认异常情况和原因,并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8.承担国家城市站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9.配合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工作。10.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质量检—7—查和飞行检查。三、点位和站房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审批等管理工作。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相关要求。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第十一条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第十二条国家城市站需暂时停止运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8—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四、仪器设备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一)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采样头、采样管、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其中β射线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二)气态污染物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由采样装置、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校准设备组成。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由开放的测量光路、校准单元、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组成。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HJ193和HJ655标准要求。仪器设备完成安装、验收测试和试运行三个月内,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第十七条仪器故障或者报废时,运维机构需使用备机开展监—9—测。(一)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运维机构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在1周内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备机监测原理应与原仪器一致,性能满足监测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备机使用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二)仪器使用超过8年且经技术鉴定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运维机构须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三)仪器设备报废与更新等管理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五、数据采集与传输第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监测数据采集软件,运维机构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实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站同时传输。(一)运维机构应保证数据采集硬件和软件、站点VPN设备正常运行,在出现非网络因素的传输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数据传输。(二)在进行仪器运行维护、日常质控、维修及更换工作时,应提前预判对数据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当预计维护、维修操作对数据有效性影响超过4小时,应在有效数据站点达到全市站点总数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在更换备机后再对替换下的仪器进行—10—操作。(三)因停电、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监测中断时,应在运维记录中记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四)运维机构应确保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中,无远程软件干预干扰。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负责采集仪器关键技术参数,实时传输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参数类型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确定。第二十条数据传输模式、格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照《环境监测信息传输规定》(HJ660)执行;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相关要求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第二十一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六、数据审核第二十二条负责数据审核的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第二十三条运维机构对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数据按时提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于每日12时前完成国家城市站前日各站点原始小时值的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需于第2日12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11—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1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2日。(二)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1日18时前再次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三)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1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第二十四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监测数据进行在线复核及入库。(一)于每日12时起,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国家城市站审核结果进行在线复核。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异常数据实时在线返回运维机构,要求重新审核。(二)于每月2日前,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前1个月所有实时监测审核数据进行在线复核。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未通过复核的数据实时返回运维机构重新审核。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如对监测数据存在质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核实及答复。如答复后仍存有质疑,由环境保护部组织核实及答复。七、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运维机构应设立运行维护部门,开展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12—(一)加强人员培训,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二)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设立备品备件库及备机库。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仪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备品备件。(三)定期检查站房消防、防雷、供电、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空调、除湿机、加湿机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四)每日查看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判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五)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并在24小时内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监测数据异常报告。(六)满足环境保护部对国家城市站故障响应时间要求。每日6时至23时出现故障时,应在发现故障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通信和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七)具体运维工作要求参照附录1相关内容执行。第二十七条运维机构应建立国家城市站档案制度,所有资料妥善保管,便于使用和检查。(一)建立站点档案,包括站点名称、编码、位置、经纬度、海拔、平面示意图、面积、站点八方位图和站房周边环境等内容,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型号、生产厂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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