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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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利侵权答辩状答辩人:B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被答辩人:A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的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被答辩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针对A公司以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5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B公司生产的、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5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f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F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E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F等同来看。由于B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已经放弃权利要求3。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可以看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已经放弃权利要求3,B公司生产的、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不再构成侵权。而B公司生产、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F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二、答辩人有证据证明B公司生产、销售的航模舵机的部分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B公司生产、销售的航模舵机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鉴定。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f与现有技术方案A‘-E‘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为“在所述含有舵机驱动电路的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镀金铜条,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镀金铜条相接触”,而现有技术文件未直接记载该项技术特征,但隐含包含了直线型电位器,而这种直线型电位器的具体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与公知常识无实质性差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在现有技术方案隐含包含的直线型电位器中采用与公知常识无实质性差异的特定具体结构。从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f与现有技术方案A‘-E‘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f为“在所述含有舵机驱动电路的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镀金铜条,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镀金铜条相接触”,虽然现有技术文件未直接记载该项技术特征,但隐含包含了直线型电位器,而这种直线型电位器的具体结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专利权侵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侵犯其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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