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学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为规范研究生生活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生活津贴。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为:(一)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8万元;(二)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三)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6万元。第四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作出调整。第五条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享受由学校参照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设立的博士候选人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1.2万元;在通过资格考试后,享受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2万元。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研究生生活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份不发。每学期第一个月生活津贴在开学注册两周后发放,其余月份生活津贴一般于当月10日前后发放。新生按国家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正式注册后,一般于入学当年的12月份开始发放生活津贴,并补发9、10、11月份生活津贴。第七条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博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直博生累计不超过5年,硕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因撰写优秀学位论文、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原因延期的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可延长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的资助年限,延长资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年。延长资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博士生人数的10%。第八条研究生未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从其完成注册的下一个月起发放生活津贴,之前的生活津贴不予补发。第九条研究生发生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二)研究生提前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生活津贴;(三)延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四)博士研究生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下一个月起按硕士研究生标准享受生活津贴,并且应该退还已获生活津贴中高出本院系同类型硕士研究生的部分;(五)研究生自外单位转学籍至复旦大学的,自完成入学注册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津贴;(六)恢复学籍的研究生,自恢复学籍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津贴;(七)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正常享受生活津贴。第十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研究生院负责确认研究生学籍状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作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名单,财务处负责研究生生活津贴的具体发放。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渺渺红尘,茫茫人海,没有过早,也没有太晚,遇见的自然是恰逢其时。有人说,这世间的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惟有父母与子女,是为了别离。父母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是百分之百的绵绵恒爱。每当看到满头如雪,弯腰驼背,步履蹒跚的父亲母亲,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们曾用最纯朴、最勤劳的方式为自己撑起过一片天,现如今却是衰老伴着他们走过一年又一年。于父母眼里,自己就像飘在天空的风筝,无论飞得多高多远,他们也舍不得松开牵挂的那根线。这种深厚的爱,若高山阔海,就算用一辈子的时间,恐怕也回馈不完.想来那句: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应是最好的报答。记得一首《友情》的歌,里面那段歌词格外打动人:友情,人人都需要友情,不能孤独,踏上人生的旅程……听完,特别想感谢那些出现在自己不同人生阶段的朋友,感谢这一路上你们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此生何其幸运,能成为彼此的亲密挚友。除了家人,最熟悉我的还有你……童年,一起玩耍嬉戏;少年,一起努力学习;青年,互相聆听各自的小秘密;愿中年的彼此,都能好好保重自己;愿我们老的时候还能一起喝茶、一起聊聊不太完美的却又共同参与过的往昔。人生能有三五知己,懂得自己,足矣!佛说,每一次相遇都是一场修行。想必爱情更是如此。于风雨兼程的人生里,在五味杂陈的生活中,谁是谁的月下客,谁是谁的心上人,谁与谁会一见倾心,谁与谁能相伴到岁末晚景,凭的就是一份缘。感谢即将成为自己人生中最亲爱的你,相遇是缘,相恋是爱,相守是情。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