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权益的贯彻执行,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联席会议制度是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协调、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工作制度。第二章联席会议组织第三条联席会议人员组成:(一)分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二)相关职工代表组组长;(三)相关职代会专门工作组组长;(四)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第四条联席会议召开条件:(一)职代会审议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需要进行部分修改、补充;(二)需及时通报的公司重大事项;(三)涉及公司局部和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四)协商处理职代会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三章联席会议程序2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应事先由行政、工会双方协商,确立议题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同意。第六条工会、行政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材料,发至相关成员。第七条联席会议由同级工会负责人主持召开。第八条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第九条联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形成的意见,应向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或下一届职代会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工作制度由分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