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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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CIF2第三节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二、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案例思考:有一份CIF合同,英国公司向比利时公司出口一批花生油,英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从亚洲某港装运。1914年8月,英德爆发战争,货运船只在海运途中被德国战舰捕获,连船带货挟持到汉堡卸货。当卖方凭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付款时,买方以货物被德国战舰挟持为由拒绝付款。买卖双方争执不下,遂递交仲裁。问题:(1)在CIF术语下,卖方是否需要保证货物最终交至买方?(2)该术语下买卖双方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31、CIF的含义——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其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转移给买方。另外,卖方还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后接目的港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于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越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发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3、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44、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⑷办理出口⑸提供相应单据或电子信息买方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⑶办理进口⑷受领货物、支付货款55、CIF术语下需要注意的问题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日期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实际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1)关于象征性交货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合同,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6(2)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CIF术语下,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CIF合同属“装运合同”。为什么?7(3)CIF合同中的保险问题①卖方是为买方代办保险的性质:风险转移界限说明风险已经转移,卖方无利益可言,是为买方利益进行投保,保险费最终由买方承担。②保险险别:合同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按合同办理投保;合同未规定则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若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可加保其他险。③买方有权拒绝未经保险的货物,即使该货物已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例外。8(4)关于租船订舱的问题①卖方若不能及时租船订舱而导致不能及时装船交货,为违反要件。②卖方只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的航线装运货物。③考虑到实际交货时运费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可在合同中订明运费上涨额度由买方负担。④装船后一般都发装船通知。9(5)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术语的变形)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卖方承担CIFLanded(CIF卸至码头)卖方承担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接)买方承担注: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10案例分析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该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理。11该合同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在按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责任。而本案例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这意味着卖方承担货物灭失灭损的风险被延伸至目的港,这等于改变了CIF术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从而使CIF术语变成了DES术语。(转下页)分析如下12(接上页)2、CIF合同的性质属于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意味着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转下页)13(接上页)3、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14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请分析:(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15[案例]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16[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17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一般分为离岸价(FOB)、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也就是对于说离岸价(FOB)来说,你的货物一离开码头,你就没事了。而对于到岸价(CIF)来说,你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够享有以上的权利。其中间费用有卖方负担。18FOB价格说成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把CIF价说成是到岸价格说成就是一种不科学的说法了。人们之所以误称CIF为“到岸价”是由于从表面上看CIF价格术语的确包含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只是单纯地从价格构成来为其命名。19国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交货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20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21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22再者,CIF术语中的F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23简介:A指卖方义务B指买方义务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DES贸易术语指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S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24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B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5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b)保险合同:无义务。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b)保险合同:无义务。A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A3a)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B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26A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B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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