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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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二页)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三)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七)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第七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八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三页)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一条释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依此制定的各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计划生育家庭:指由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四页)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五页)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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