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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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主讲人:施孔周在《九民纪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确定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等基本原则:案件事实相同,先刑后民;案件事实不同,并行审理。背景一、【分开审理】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综合民事纠纷审理与刑事案件侦破判断,若审理影响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良影响消除或案件侦查终结后,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刑民交叉案件常见的处理方式】三、【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从涉案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区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侦查或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四、【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操作规范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何为“事实相同”,难以作出明确且一致的解读。同时,即使是事实不同的案件,在并行审理原则下,何时允许法官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现有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此,《九民纪要》第十章“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的应运而生。1分别审理2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3民商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条件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CONTANTS/1《九民纪要》首先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应诉讼中止等案件范围。(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条文内容】【理解适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时,民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并行审理。这一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遇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时,就倾向于中止诉讼程序。这种做法忽视了刑民案件在诉讼目的、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忽视了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分别受理和审理的具体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人保情形下的保证人和物保情形下的担保人。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前者为刑事被告,后者为刑事被告外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因此,不存在两种诉讼审理的法律事实同一、民事诉讼能够被刑事诉讼吸收问题,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此外,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诉讼追缴、退赔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均不能解决保证责任承担、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受偿问题,故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分案审理来解决。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行为人,而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刑事诉讼并不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故权利人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情形下分别受理和审理的法理同前述第2项情形,但其与第2项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本项规定着重强调的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以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第2项则是除此之外的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从事行为的情形。司法实务中,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基于两种法律关系提出诉求。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合同相对人认为单位对行为人具有管理上的过错,由于其管理上的过错导致相对人信赖行为人可以代表或者代理单位行为而致损失,诉求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该情形下,民事诉讼的被告方是保险人,而刑事诉讼的被告方是侵权行为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被告方并不相同,保险人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一体解决,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受理和审理。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此为兜底规定,防止前述列举挂一漏万。【实务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为使民刑纠纷一体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言,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尚有不充分之处,如不能贯彻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不保护精神损害部分,或者在其他民事责任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被害人也不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事实中对其他民事责任人提起民事权利主张,故究竟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还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问题。2.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而不应当完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而非以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判断。3.关于判定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依据3民商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条件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分别审理1CONTANTS/2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程序的处理方面,由于案件事实涉及人数众多,不妥善处理易引发舆情事件,威胁社会稳定。因此,《九民纪要》采取了例外性的规定。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文内容】(一)应当是刑事案件已经立案或者立案后已经通过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救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刑事程序没有对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刑事程序没有对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的权利进行救济,故如果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应包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也是民事诉讼。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即规定:“十、关于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解决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对集资参与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关于该条“不予受理”的理解,应把握两个要点:理解适用【实务问题】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部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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