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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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价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价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已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评价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评价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九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第十一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务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十五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院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上报考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说明: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4、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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