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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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购销合同合同编号: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一、总则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二、货物名称和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1.货物名称:2.货物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质量要求、规范与标准按相关规定。3.如果没有提及的使用标准,则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4.无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或河北省地方现行标准执行。5.无上述标准的,需按照甲方、业主和监理认可的企业标准执行。6.上述标准以其中高者为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三、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1.货物的型号、规格、计量单位:详见附件一“合同价格清单”。2.货物的数量:按实际送货数量结算。3.货物价格: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直至整个工程结束。四、货款支付及发票交付1.合同款的支付为人民币。2.合同金额:¥:元整,(大写:元整);3.以上合同金额含运费和税金。税金¥:元整,(大写:元),税率为17%;4.合同总金额以合同单价乘于最终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如有合同中未列的规格再重新报价,签订补充合同。5.付款方式:1)预付合同总额的,货物送至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后天内付至2本批货款总额的。2)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6.发票交付:选择下列第2方式。1)上述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需先开具发票,经甲方在税控系统上验证后支付;2)上述所有款项支付的同时,乙方需同时提供发票给甲方;3)上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日内,乙方需将发票交给甲方。五、发票涉税风险管理1.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合法合规发票;2.乙方提供发票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4.如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5.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6.甲乙双方单位如发生涉及税务调查等事情,甲乙双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和配合调查义务;7.乙方有义务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便于甲方执行遵守,如因乙方疏忽提供而导致甲方涉及税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8.当发生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乙方应履行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9.乙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0.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3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11.如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污染、损坏等事项,导致发票不能进行认证抵扣,乙方有义务给甲方更换发票,积极配合甲方解决相关问题。12.如乙方企业处于纳税辅导期,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六、货物的接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费用、交货附件1.收货单位:中投腾宇建设有限公司。2.交货方法:选择下列第1方式。1)乙方送货物到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指定地点。2)甲方自提。3.运输方式及费用:选择下列第1方式。1)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包含在材料价格内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2)由乙方负责运输,材料价格与运输费用分别开具,材料设备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由乙方代办运输,乙方负责与运输单位协商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确保货物安全准时运至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甲方负责支付运输费用,收取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交货附件:5.送货单:需注明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单价、合价等相关信息;6.随货物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份;7.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有)。七、货物交货期限1.交货期限:前将货物运至工地,具体以甲方订单要求为准,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所有货物送至指定的施工现场。八、剩余货物处理甲方施工完毕剩余货物的处理:选择下列第2方式。41.未使用过的货物按照本合同价格退回乙方;2.货物外观完好,不影响再次使用的按照本合同价格退回乙方。3.其他:。九、检验和验收1.检验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等的最终检验凭证。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合格证书之后。2)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了解货物的加工、组装、中间检验、出厂检验和试验的情况,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代表身份情况通知乙方。3)检验可以在乙方制造地点和(或)项目现场进行,乙方应对检验工作提供合理的协助并无偿提供可能需要的专用仪器或仪表。4)如果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要求,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甲方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后有权对其进行检验以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该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其出厂地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及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视为放弃。2.验收1)进场检验3.进场检验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的(2)天内进行,具体日期双方商定,在商定时间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验,根据合同、规范和订单要求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等项目,确定缺损或可见的损坏程度,乙方需派代表参加检验。4.甲方应在检验前通知乙方检验日期、地点和检验或测试的性质,如乙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检验现场,甲方有权打开包装,并单独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假若发现有任何缺少、损伤或与所要求的标准和规范不符,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货款。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日内负责处理完成,否则即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则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52)送样检测5.在每批货物到达现场后,如果业主、监理或者甲方要求对某种规格型号的货物随机抽样送到当地或指定检测部门检测时,乙方负责完成所有相关的检测工作和配合货物抽检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样品样件等,并确保抽检合格,如不合格乙方需承担一切因检测而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由于抽检不合格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需配合乙方做好送样检测工作。3)试验(调试和试运行)6.对于货物的一些内在质量必须在安装完毕,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因此对于货物的内在质量验收应该在安装完毕且调试和试运行后才能提出异议,如有异议,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并提交解决方案,获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则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7.以上条款的响应并不能免除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义务。十、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三(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24小时内响应并在二(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十一、质量保证1.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通过竣工验收或货物投入使用开始之日起(日期以后者为准)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有效期。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引发的故障或损害负责。3.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其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合同条款下的索赔。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天内,应为甲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65)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天内如果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4.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时,如未发生本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索赔事宜,甲乙双方应在七(7)天之内签署质量保证期满合格证书。5.合同货物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6.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十二、双方责任1.乙方责任6)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货物。按照合同中列明的交货期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服务7)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7)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乙方不能交货的,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8)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9)及时提供与本项目货物有关的所有技术文件及验收标准,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及甲方、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10)乙方在货物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技术规格说明中明确的技术条件。凡技术条件未作规定的均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1)乙方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并应有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及检验、试验单等资料。12)乙方必须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标准。各种测试和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保证准确使用。13)乙方采用和推广经鉴定并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经甲方和监理批准。1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配合甲方编制竣工文件。15)本合同项下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甲方人员完全按照乙方人员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或说明操作,所引起或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72.甲方责任16)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交货日期应相应顺延。17)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8)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19)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货款。20)负责乙方送达项目现场指定位置的货物的接收,以及进场验收后的货物照管。十三、乙方履约延误和赔偿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延误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2.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如果乙方遇到了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能顺延;如甲方不同意,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除本合同条件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延误期赔偿费,且不会因此而影响在合同项下要求乙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为:每延误7天,赔偿千分之三(3%)迟交货物的交货价,不足7天按7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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