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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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成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第四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学期成绩,学期期评成绩登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五条学生成绩考核依据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由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第六条考试方式要服从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兼用,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以闭卷笔试为主要形式,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考核方式的,应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考查课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兼用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的方式进行期末考查。考查的要求和方法要和考试有所区别,平时测验要少而精,一般随堂进行。课程结束时需要兼用笔试等考核方式进行的,其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第八条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由各院系自行安排,一般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内进行。由于分段教学,在学期进行中结束的课程,需安排考核的,应在制定上报教学执行计划时,同时提出考核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第九条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专题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第十条课程考试前,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若学生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与该课程的正常考试。1.无故旷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2.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的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任课教师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在考核前两周填写《黄淮学院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登记审批表》(见附件5)在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所在院系申请复议。教师和所在院系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三章平时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一条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对学生的平时成绩进行考核与评定,平时成绩考核项目有:出勤、课堂提问、讨论、学习笔记、作业、测验(期中考试)、课程实验等,平时成绩至少要包括作业和课堂考勤。平时成绩的各项考核内容的权值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自主确定,并在课程记分册中作出说明(标注)。第十二条在考试课程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30%。个别课程根据自身特点(如实践性较强或进行教学改革的需要等),若需调整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讨论通过,报所在院系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第十三条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成绩考核办法,包括平时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其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第十四条平时成绩考核要在《课程记分册》中有详实记载,平时成绩的评定须有痕迹依据,要真实、准确。《课程记分册》由教师所在院系保存备查,平时成绩考核与评定作为教学(考试)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课堂考勤和课堂秩序监控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示。第十六条凡在一学期中,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课程平时成绩记为零分。第十七条平时成绩要公开、透明,任课教师在结课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向所在学院提交平时成绩报告单和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并告知学生本人。若学生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应在公布后及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可进行查证。第十八条课程平时考核及平时成绩评定是引导学生重视平时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效果与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无平时考核成绩或对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不负责任、学生意见大乃至影响到学生成绩的公平与公正的教师,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第九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六十七条成绩评定(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一门课程的总成绩由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折合加总而成。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有实践(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其实践(实验)环节的成绩应在平时成绩中占适宜的权重,由任课教师根据实践学时多少或实验项目数决定,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及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论文)、各类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等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少于60分为不及格。(三)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成绩优秀率不应超过20%,不及格率不应超过15%,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报告单时应附书面说明,并报教务处审定处理。第六十八条试卷评阅与成绩登记要求:(一)试卷评阅与成绩登记的各个环节要力求规范、准确、高效。(二)评卷采用集中评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每张试卷不少于3人批阅并签名。阅卷教师要认真、准确地评阅,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确保公平、公正。(三)试卷一律用红色笔批阅评判。客观性试题,在每小题分值相同并设置有答题框时,可直接在每小题答题框内的答案上标注,答对的划“√”,答错的划“×”;若每小题分值相同且没有设置答题框的,批阅时可在每小题右侧标注,答对的划“√”,答错的划“×”。批阅完毕后,合计总得分,分别写在题首和卷首的得分栏内。(四)主观性试题批阅,根据评分标准按要点给出所得分(正分)并统一写在试题右侧。不得用扣分的形式。若一种类型的主观性大题包含若干小题,先把每小题按要点所得正分合计后,写在该小题号的前下方。各小题的总合计分,在核准无误后分别写入该大题首和卷首的得分栏内。若一种类型的主观性大题只有一个题,可直接把按要点得分的合计分写入该大题首和卷首的得分栏内。(五)凡评阅结果改动的地方(包括给分、合分等),评卷教师均应签字。第十一章考试分析、评估与归档第七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各院系、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见附件3),内容包括:(一)命题分析: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来评判试题的分量及难度。重点是分析命题与教学大纲的结合度与符合度;试题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查情况等;进而对试题的整体合理性和试卷质量水平做出评价。(二)答题分析:既要有试卷全体使用对象的答题情况的总体分析,又要有分专业的具体分析。重点分析答题环节存在的问题表现及产生的原因。(三)诊断分析:主要是对考试成绩异常学生的原因分析。(四)教改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指出教与学以及试卷命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和试卷一起存档备案。第七十六条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院系要做好考试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以便进行全校考试工作总结。第七十七条试卷评估(一)学校成立试卷评估专家组,负责对各教学院系的试卷进行评估。试卷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二)试卷评估的主要内容:1.命题质量: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是否符合命题要求。2.卷面质量:试卷文字、插图是否工整、清楚、准确,有无错误等。3.阅卷质量:阅卷是否严格按评分标准、流水阅卷等要求进行,是否有漏评、错评、“送分”、提分等现象。4.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质量:参考答案是否规范、准确,评分标准是否清晰、合理。5.成绩登录质量:成绩登录统计是否规范、准确。6.试卷分析质量:是否准确、全面、客观等。7.试卷归档质量:是否达到完备、有序等要求。(三)试卷评估的时间:原则上在下一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四)试卷评估的方式:试卷评估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填写“试卷评价表”(见附件4)并将评估结果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向各教学院系通报评估情况。第七十八条试卷归档(一)各教学院系应将已评阅的的试卷(含考查课试卷和补考的试卷)及相关材料整理好后封装于“试卷袋”,原则上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存档,以方便查找。“试卷袋”的封面信息由相关人员按实际操作过程,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缺。(二)试卷一般以专业班级的考场为单位整理并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装订,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除了试卷应装入试卷袋外,还应把试卷审批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原始记分册、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考场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并装入编号为“1”的试卷袋。是否编制相应的存档目录,由院系决定。(三)所有试卷及试卷相关资料要至少保存学生毕业离校3年后方可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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